《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提高居住區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房...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檔案全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溪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
本溪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城市建設規劃區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
(一)城市主次幹道、區間道路、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管理;新建、改造、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受委託的...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本溪縣、桓仁縣補貼辦法自行決定。三是將綜合整治舊住宅區物業配套環境設施納入小區整治規劃,由政府投資,市房產局統一組織整治舊住宅區道路、綠化、安全等設施;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物業配套設施不全、使用功能不完善的,由市城鄉規劃建設...
編制的城市規劃應滿足經濟和社會(科研、教育、衛生、體育、集貿市場、公共運輸和綠化建設等)發展需要,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確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是指保障殘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獨立、安全、便利地參與社會生活的物質環境和信息交流環境。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活動。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無障礙...
第四十條 倡導公共運輸出行,完善城市公共運輸體系,規劃施行公交專用車道,提升使用效率。建設慢行系統,鼓勵步行、騎行。第六章 公眾參與 第四十一條 每年5月為本溪市生態文明活動月。第四十二條 鼓勵市民參與制定《公民生態環境...
《本溪市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努力減少污染物總量排放,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一)堅持問題導向、重點突破。圍繞路面衛生、街面秩序、立面容貌,突出城市幹道、居住小區、交通樞紐、商業街區,以城市環境專項整治為重點,統籌規劃、建設、管理三大環節,破解城市管理難題。(二)堅持市級統籌、各主城區負責。突出各...
(七)小區道路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八)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衛生、交通、環衛、商業服務、物業服務和政務管理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九)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十)住宅小區分期建設...
(四)大力實施違建整治工程,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對棚改小區內未經批准的亂搭亂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拆除,改善棚改小區面貌和市民居住環境。五、責任分工和資金安排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為早期棚改小區維修改造工作牽頭單位,負責前期...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制止和查處居住區違法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在住宅區、物業管理區、單體獨立房屋及未經驗收但已入住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區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本規定所稱居住區違法建設,是指在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10-19。【發布單位】80620 【發布文號】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3-10-19 【生效日期】1993-10-19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自1994年3月23日發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檔案...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溪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溪城市規劃區(不含鎮和村莊)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
第二條凡我市規劃區域內的民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均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工程,是指公共建築、住宅(含住宅小區)、市政工程,及其相關的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等工程。第四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我市民用...
第五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戰備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考慮防災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屬國防工程和社會...
關於污水處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組織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指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工作。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溪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的罰款:(一)新建住宅未採用分戶供熱設計而建設、使用的;(二)未經批准興建臨時熱源,拒絕集中供熱行為的;(三)分散鍋爐房...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供熱基本原則和規定程式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規劃確定的熱源、...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經營、監督和管理。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為供應對象,由政府調控價格的商品住房(含...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維護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改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