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本溪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本溪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於2018年9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本溪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範供熱行為,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用熱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扶持利用工業餘熱、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供熱基本原則和規定程式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規劃確定的熱源、熱力站、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六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合理確定供熱單位供熱範圍。
供熱單位供熱範圍內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調整。
第七條 建設項目(新建、改建和擴建,下同)需要配套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供熱設計方案進行審核,並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式、供熱單位及熱源等。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供熱設施建設方案,供熱設施建設方案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根據供熱設計方案共同制定,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實施。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集中供熱設施應當納入配套設施,與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同供熱單位簽訂入網協定,交納入網費,入網費的標準及使用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供熱設施(包括共用供熱設施和居民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組織供熱行政主管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規範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熱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供熱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報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供用熱
管理
第十條 供熱期自當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中斷或者提前停止供熱。
遇到特殊天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變化情況,決定提前或者延長供熱,並給予供熱單位相應補償。補償標準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六個月前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覆。準予停業、歇業的,應當收回《供熱許可證》,並對供熱範圍內的用戶用熱作出妥善安排;不準予停業、歇業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供熱單位轉讓供熱設施經營權的,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簽訂供用熱契約。供用熱契約主要內容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供熱質量、收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雙方權利和義務、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爭議調處方式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熱源單位應當優先保障城市供熱需求,按照契約規定,向供熱單位提供熱能。
第十四條 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熱用戶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熱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十八攝氏度,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範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熱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契約約定溫度的,可以申請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拒不測溫或者雙方對測溫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具有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具體辦法按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熱監管平台,實現網路化監督管理。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遠程監控系統,對供熱設施運行情況實行實時遠程監控,採集熱用戶室溫和鍋爐、換熱站、管網運行數據等供熱相關信息,並與城市供熱監管平台聯網,接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供熱管理實行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
供熱單位應當在每年十月末前,按應收採暖費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供熱質量保證金,供熱質量保證金最低不少於十萬元。
供熱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其儲蓄收益歸繳納供熱質量保證金單位所有。供熱單位繳納的供熱質量保證金髮生支付情形的,須在三十日內補齊。
第十八條 已繳納供熱質量保證金的供熱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發生費用從其繳納的供熱質量保證金中支付:
(一)因供熱質量不達標,應退還熱用戶採暖費而未及時支付的;
(二)發生事故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需啟動供熱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的;
(三)發生違規收費、無故停供等情況時,未及時賠償熱用戶損失的;
(四)出現棄管等現象,政府臨時接管的。
供熱期滿或者供熱單位退出供熱市場時,供熱單位無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已經處理結束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質量保證金及利息返還給供熱單位。
第十九條 室內供熱設施已經分戶且保修期已滿的熱用戶,可以申請臨時停止供熱。申請人應當在當年供熱期開始二十日前書面告知供熱單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定。
第二十條 熱用戶、徵收部門要求退出集中供熱網路的,應當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供熱和保證供熱系統運行安全情況下,在距供熱期開始六十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退網協定。
退網熱用戶需重新聯網供熱的,應重新簽訂入網協定。
第二十一條 保修期滿後,未分戶供熱的住宅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用戶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經分戶供熱的居民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鎖閉閥或者熱計量表後部分,不含接口)和非居民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進戶井第一閥門後部分,不含接口),由熱用戶負責日常管理,可以委託供熱單位進行維護,費用由熱用戶承擔,但因供熱事故造成的除外。供熱單位應當告知服務收費標準和保修時限。
其他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更新,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質量;
(二)擅自安裝放水閥、循環泵;
(三)擅自開啟、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擴大供熱面積;
(六)阻礙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七)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供熱質量的行為。
熱用戶出現上述行為造成溫度未達標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但熱用戶已按照供熱單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鼓勵供熱單位對管理範圍內共用供熱設施投保責任險。鼓勵熱用戶投保家庭財產供熱專項險。
第四章 採暖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煤炭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供熱價格。調整供熱價格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供熱成本監審,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用戶、供熱單位、熱源單位等方面意見,供熱價格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
第二十五條 新建建築供熱設施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不得暫停供熱。沒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承擔採暖費;已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房屋買受人承擔採暖費。發生爭議的,購建雙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六條 分戶供熱前,因熱用戶所在單位欠繳的採暖費,由供熱單位向其所在單位追繳。供熱單位不得以單位欠繳陳欠採暖費為由拒絕供熱。
熱用戶更名的,原熱用戶應當在辦理更名手續前,與供熱單位結清個人應繳採暖費,協助理清陳欠採暖費債權債務關係。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熱價格和計費辦法收取採暖費。供熱價格和採暖費計費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在收取採暖費時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熱用戶在規定時間內繳足當年採暖費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時供熱。
任何單位不得為熱用戶交納採暖費設定無法定依據的限制條件,不得同其他收費項目捆綁收費。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預警和救助機制,各有關部門應當為供熱應急工作提供各項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建設方案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供熱設施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供熱工程契約價款的百分之十五罰款。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供熱範圍供熱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擅自轉讓供熱設施經營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時存入或補齊供熱質量保證金的,責令限期存入;逾期仍未存入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熱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裝、移動、覆蓋、拆除、損壞共用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識別標誌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暫停供熱的用戶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按照《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