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4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3.24
  • 實施時間:2004.06.01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建立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保障體系,滿足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經營、監督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為供應對象,由政府調控價格的商品住房(含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給,免收土地出讓金,但其中含有的公建設施所占土地除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減半徵收;
(三)經營性收費項目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計畫、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物價、稅務、審計、財政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要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年度房地產開發計畫和用地計畫統籌安排。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會同市發展計畫、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編制,並經市政府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同意後,按規定程式聯合上報省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安排在城區三級地以外。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年度計畫統籌安排,優先落實。
第六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投資總額30%以上的自有資本金,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七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每年的11月前向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申請書;
(二)開發建設單位資質證書;
(三)開發建設單位自有資金證明;
(四)《本溪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保證書》;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八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申請之日起45日內,會同市發展計畫、規劃建設、土地等部門,對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的項目及開發建設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審並做出批覆意見。開發建設單位依據批覆意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立項手續。
第九條 列入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的項目,確需調整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十條 具備招標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中標項目嚴禁轉包和分包。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質量、安全標準,確保工程質量、環境質量和功能質量。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住宅建設水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和標準,應以中小套型為主,每套住宅套內建築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工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開發建設單位一年內未施工或三年內未竣工的,由原批准部門取消該項目開發建設資格。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的綜合驗收應有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參與。實行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戶使用。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竣工使用後要全面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支付的拆遷安置補償;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實際繳費額計算。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十七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開發建設單位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它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它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工前,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和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根據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的預售房屋價格的書面申請,在45日內審核確定銷售(預售)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預售)價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和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用地批准檔案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三)建築安裝工程預算書及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契約複印件;
(四)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檢查。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辦理《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房屋,未取得《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銷售經濟適用住房。
超過政府批准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以上的價款,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全額收繳,上繳財政,由市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本市城市常駐戶口;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以下。
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全市上年度雙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確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每戶限購一套住房。
第二十二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持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和單位(或社區)出具的家庭收入、住房情況等證明檔案,向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申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
(二)購房人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選定房源,並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協定書》。
(三)售房單位或購房人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協定書》和交款收據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轉移通知書》。
(四)售房單位或購房人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協定書》、交款收據、《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轉移通知書》到市房產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三條 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和《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同購房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協定書》,不得向購房人出售房屋。
無《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轉移通知書》,市房產產權管理機構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應加蓋“經濟適用住房”式樣的印章。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可依法進入市場交易。進入市場交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交稅費和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房產產權管理機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責令退回所出售的房屋,並處以每戶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價格、土地、建設等其他管理部門許可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及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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