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文山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由文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山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文山州人民政府
總則,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全州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雲政發〔2014〕20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文山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參保範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具有文山州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地縣(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養老保險費,並同時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可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部分,但不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第六條各縣(市)委託金融機構為參保人員發放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參保人將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逐步實現委託金融機構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實施細則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縣級以上政府對參保人給予補貼。
(一)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支付基礎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州、縣(市)財政每月加發2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州級財政承擔30%,縣(市)財政承擔70%。
(二)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後,省級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礎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50%,州級財政承擔15%,縣(市)財政承擔35%。
(三)對重度殘疾人,從本實施細則實施之年起,省財政按照200元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
(四)對未得到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的三、四級殘疾人員,從本實施細則實施之年起,由縣(市)財政按照100元繳費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
(五)對村民委員會(社區)等在職人員,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財力繼續給予每人每年一定的繳費補貼,離任不補。

建立個人賬戶

第九條縣(市)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為繳費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中的養老保險費應按照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逐年劃入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五章養老金和喪葬補助待遇
第十條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按照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確定的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以及州、縣(市)人民政府加發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執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和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第十二條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由縣(市)人民政府給予不少於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含各級政府財政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領取待遇的參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應予以退回。
第十三條對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準與月基礎養老金標準一致。
第十四條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後出國(境)定居但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外的個人賬戶餘額。
第十五條參保繳費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期間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拘役、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其養老金按辦理時的標準計發,自刑滿次月起發放,不補發。已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在拘役、服刑期間,停發養老待遇。拘役、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恢復養老待遇領取,其養老待遇從刑滿次月發放,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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