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責任制度

投資責任制度

投資責任制度是強化投資主體和投資管理制度的關鍵。因為依法建立投資主體的責仟制度,才能使投資主體的法律地位得到真正確立;而投資主體的責任制度的依法確定,將增強投資管理制度投資主體的約束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責任制度
  • 類型:經濟術語
表現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政規章,我國投資責任制度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
建設項目法入責任制,是指由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全面負責的制度。
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我國的一項旨在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的重大舉措。1996年4月原國家計畫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按此規定,國有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非經營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設項目亦可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日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及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否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按有關規定確保資本金到位,及時辦理企業法人設立登記,成立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按照國家規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並應承擔投資風險責任。項目建設與生產所需的外部條件,由項目法人與有關方面通過契約解決。因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致項目法人無力償還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取得抵押資產,或由擔保人負責償還債務,直到依法對項目法人進行破產清算。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在投資責任制度中具有重要意義。首先為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經營確定一個責任主體。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就是從項目一開始啟動,便確定一個責任主體,即建設項目法人,由其從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建沒實施、生產經營蕾一直到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責。其次強化固定資產投資巨觀調控、降低工程造價提供一條有效的途徑。長期以來,我國建設規模大、結構不合理、工程造價高、投資效益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投資的風險責任約束。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即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一項利於控制亂上項目、節約投資、提高經濟效益的措施。再次,將項目投資納入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使建設項目一開始實施,就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組建,項目投產後就會成為一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範運行的新型企業。
建設項目資本金制度是我國投資體制改革中的另一項在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的重要制度。1996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過》。建設項目資本金制度的基本要點是:
①除公益性項目外,各種經營性項目均實行建設項目資本金制度,必須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在經營性項目的總投資中,除項目法人從銀行或資金市場籌措的債務性資金外,還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本金。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抽回。
投資項目資本金可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評估作價,不得高占或低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依據《公司法》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投資者以貨幣方式認繳的資本金,其資金來源有: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准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撥動貸”和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他預算外資金;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股票上市收益資金等)、企業折舊資金以及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國家規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投資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當前執行的比例是:交通運輸、煤炭項目,資本金比例為35%及其以上;鋼鐵、郵電、化肥項目,資本金比例為25%及其以上;電力、機電、建材化工石油加上:有色金屬、輕工、紡織、商貿及其他行業的項目,資本金比例為20%及其以上。各投資項閂資本金的具體比例,由項目審批單位視情況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定。經國務院批准,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
④實行資本金制度的投資項目,在可行性報告報告中應就出資主體、出資方式、資本會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等資本金籌措情況做出詳細說明。建設項目資本金制度實際上是在總結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註冊資本投資總額比例限制制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所出台的一項主要適用於內資建設項目的類似制度。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限制制度不同,建設項目資本金制度依國民經濟的不同行業分別確定資本金在項目總投資中的比例,這種區分,更能體現出國家對不同行業項目建設的鼓勵和控制政策。此外,建設項日資本會制度還同樣具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投資總額的比例限制制度的功能:首先。利用控制投資規模。因為該項制度要求投資者不搞活經濟無本投資項目,凡是未按規定籌集到足夠資本金的建設項目,將不予審批,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投資規模的盲目膨脹。其次,有利於減輕企業的債務壓力。因為建設項目有了規定比例的資本金,相應限制了舉債,項目投產後企業的債務負擔也就大大減輕,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投資效益也便有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三)銀行信貸風險責任制
在固定資產投資領域,銀行信貸風險責任制是指建設項目的貸款發放由銀行自主決定、自但風險的制度。強化銀行的信貸風險責任,這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改革的方向之一。按照現行固定資產投資實踐及有關規定,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由商業銀行安排貸款的建設項目,應由企業和銀行實行雙向自主選擇,風險自負。凡是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的,由銀行根據企業資產負債信用情況決定是否貸款。積極推行銀行貸款擔保制度,增強風險意識,與此相適應,要培育和建立資產拍賣市場
(四)投資決策責任制
投資決策責任制是指投資立項的決策者對投資項目的效益負責並對投資決策失誤承擔否定性後果的制度。依我國現行規定,應由政府審批的項目,須嚴格執行項目審批程式和其他相關規定,對違反決策程式盲目上項目的,將追究主要決策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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