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套用於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我國,工業產權主要是指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國際通用的法律術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的所有權的統稱。

基本介紹

簡介,特徵,

簡介

有些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條約還將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最常見的是以專利為依據的專利權)的權利包括在內。此權利不僅適用於工業本身,也適用於商業、農業、礦業、採掘業以及一切製成品或天然品,如酒類、穀物、菸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花卉和麵粉等。它是一種“獨占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和時間性,即根據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於一定期限內在該國境內有效。如要在別國境內得到承認和保護,必須通過該國的法律程式才能實現。為了鞏固工業產權的權利和維護獨占權的利益,國家可用商標法來規定工業產品及其他任何商品的登記。
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又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誌.
工業產權一詞最早出現於1791年法國的專利法中。在此以前,英國和法國都稱專利權為特權或壟斷權。當時法國專利法的起草人德布浮拉認為使用特權或壟斷權這樣的詞,會遭到立法議會和反封建的法國人民的反對,因而提出"工業產權"這個概念。
1883年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也採用了這個詞,工業產權一詞現已成為國際通用的專門術語。

特徵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統稱為智慧財產權。工業產權屬於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專有性
工業產權是國家賦予專利權人和商標專用權人,在有效期內對其專利和商標享有的獨占、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特定情形下,行政部門的強制許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
所謂工業產權的地域性是指工業產權的地域限制,即一個國家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工業產權,只在該國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即不具有域外效力。如想獲得該國的保護,必須依照該國的法律取得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或根據共同簽定的國際條約取得保護;
(3)時間性
所謂工業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工業產權的時間限制,即工業產權的保護是有一定期限的,這也就是工業產權的有效期。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工業產權的專有權即告終止,權利人即喪失其專有權,這些智力成果即成為社會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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