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市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是2014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2〕27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推進水利現代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常發〔2011〕29號),現就我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維護河湖生態健康為目標,以水資源節約保護和最佳化配置為重點,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過程監控,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用水總量管理,嚴格用水效率考核,嚴格入河湖污染物總量控制,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為我市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和建設水生態文明城市提供水資源支撐保障。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態安全。二是堅持人水和諧,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關係,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三是堅持政府主導,推進分區分類指導,強化價格調控和公眾參與。四是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推進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
(三)目標任務。到2015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28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65;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30%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婆慨說29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再下降20%;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提高到0.7;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河湖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到203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31億立方米以內,全市用水效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全市主要污染物入河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污能力範圍之內,城市污水處理廠尾水利用率達到50%,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95%以上。
二、嚴格落實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
(四)健全完善水資源規劃體系。編制和完善常州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及節水型社會、水資源保護、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等專項規劃,加快有關轄市、區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形成較為完備的水資源規劃體系。水資源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五)嚴格執行規劃和建設項目取水水資源論證制度。嚴格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水資源利用與管理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須編列水資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規劃評審或組織專題審查;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須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申請地表水年取水量2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資體腳源論證報告書。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簽戀境,一律責令停止。
(六)強化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建立滲戰雅市市幾兵循、轄市(區)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各轄市、區要按嬸殼牛雄照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編制年度用水總量控制計畫,制定各取水戶的年度用水計畫,加強用水戶計畫用水管理與考核,對年取用地表水2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須在取水口安裝取水遠程監控系統,與省、市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並逐步擴大聯網用戶數。
(七)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規範取水許可管理,嚴格新增取水審批。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對產品用水定額或者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標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對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
(八)臘霸察嚴格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及時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開徵礦坑排水、建築疏乾排水等水資源費,嚴格執行《江蘇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超計畫用水的,按規定徵收超計畫用水水資源費,並納入水資源費統一管理。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平調、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三、嚴格落實用水效率控制紅線
(九)深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各轄市、區政府要切實履行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於節約用水的體制機制,加強節水宣傳,動員全社會成員參與到節水工作中來,大力推進節水型載體創建,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基本實現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
(十)加強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管理。從源頭控制用水,減少污水排放。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制度。年取(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填寫節水措施登記表;對涉及飲用水源地、重點水污染防治區和年取(用)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備案階段編制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書,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估後,作為辦理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設計、施工等手續的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水“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
(十一)加強節水技術改造。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推廣工業園區內企業串聯用水和中水回用,廢污水“零排放”等節水技術。加強農田灌區節水改造,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建立節水農業示範區。逐步推廣農業計量用水。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施和產品,大力推廣使用家庭節水器具,著力降低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和供水產銷差率。鼓勵並推廣使用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和雨水,2020年起禁止綠化、景觀、環衛等使用自來水。綜合運用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價格槓桿等多種手段,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出台鼓勵節水的政策。
(十二)加強對用水戶的監管。建立用水大戶的監管制度。強化對企業用水過程的監控管理,建立用水大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製度,年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每3年開展1次,年用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戶每5年開展1次,其他用水戶也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用水戶用水效率低於控制標準或用水產品、設備和工藝不符合節水要求的,依法核減用水計畫指標。
四、嚴格執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
(十三)嚴格水功能區管理。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納污總量控制評價體系,全面強化水功能區管理,制定出台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市和相關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區域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把限制納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根據規定的目標制定年度污染物減排任務。嚴格入河湖排污口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對現狀排污量超過水域納污能力的水功能區域,除城鎮污水處理廠設定尾水排放口外,應當限制或禁止審批新設入河湖排放口和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已經設定的排污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排污企業限期接管進網,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封閉排污口。
(十四)強化飲用水源地保護,完善飲用水源地實時監控體系,建立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評估制度,對已列入名錄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組織開展飲用水源地安全達標保障建設,限期完成達標建設任務。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完善飲用水源地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環境安全評估和應急預案演練。
(十五)強化污染防控,以提高水功能區達標率為目標,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強工業點源、農業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治理,限期消除河道黑臭現象,加快河湖生態修復,改善區域水環境質量,定期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完善水生態補償機制。
(十六)強化河湖水域、岸線管理和保護。禁止非法占用水域、破壞濕地,從嚴控制河湖水域占用。按照法律法規落實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制度。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涉及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行政許可時,應當提前徵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開發建設、工農業生產應當優先保護河湖水域,確保合理的水面率,促進水生態良性循環。確需使用水域的,應當按照“占補平衡、先補後占”原則,編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岸線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流域和區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區管理要求,明確開發利用控制條件和保護措施,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強水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發揮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的體制優勢,對城鄉供水、污水處理和尾水回用、河湖生態保護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工作。
(十八)健全監控體系。加強水資源監控體系建設,加強轄市、區行政邊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水質、水量、水位監測能力建設,監測核定數據作為考核用水總量和水污染防治實施情況的依據,加快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強應急機動監測,全面提升預警、監測能力。
(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二十)強化依法管理。健全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加強水資源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水資源執法管理。嚴肅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水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資源管理秩序。加強執法監督,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視情採取約談、通報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實。
(二十一)深化宣傳教育。強化公眾參與機制,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水資源節約保護宣傳。把水資源節約、保護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國小教育課程體系、增強全社會的水憂患意識、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和水法制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社會風尚。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七)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規範取水許可管理,嚴格新增取水審批。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對產品用水定額或者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標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對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
(八)嚴格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及時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開徵礦坑排水、建築疏乾排水等水資源費,嚴格執行《江蘇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超計畫用水的,按規定徵收超計畫用水水資源費,並納入水資源費統一管理。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平調、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三、嚴格落實用水效率控制紅線
(九)深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各轄市、區政府要切實履行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於節約用水的體制機制,加強節水宣傳,動員全社會成員參與到節水工作中來,大力推進節水型載體創建,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基本實現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
(十)加強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管理。從源頭控制用水,減少污水排放。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制度。年取(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填寫節水措施登記表;對涉及飲用水源地、重點水污染防治區和年取(用)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備案階段編制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書,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估後,作為辦理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設計、施工等手續的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水“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
(十一)加強節水技術改造。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推廣工業園區內企業串聯用水和中水回用,廢污水“零排放”等節水技術。加強農田灌區節水改造,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建立節水農業示範區。逐步推廣農業計量用水。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施和產品,大力推廣使用家庭節水器具,著力降低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和供水產銷差率。鼓勵並推廣使用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和雨水,2020年起禁止綠化、景觀、環衛等使用自來水。綜合運用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價格槓桿等多種手段,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出台鼓勵節水的政策。
(十二)加強對用水戶的監管。建立用水大戶的監管制度。強化對企業用水過程的監控管理,建立用水大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製度,年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每3年開展1次,年用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戶每5年開展1次,其他用水戶也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用水戶用水效率低於控制標準或用水產品、設備和工藝不符合節水要求的,依法核減用水計畫指標。
四、嚴格執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
(十三)嚴格水功能區管理。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納污總量控制評價體系,全面強化水功能區管理,制定出台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市和相關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區域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把限制納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根據規定的目標制定年度污染物減排任務。嚴格入河湖排污口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對現狀排污量超過水域納污能力的水功能區域,除城鎮污水處理廠設定尾水排放口外,應當限制或禁止審批新設入河湖排放口和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已經設定的排污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排污企業限期接管進網,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封閉排污口。
(十四)強化飲用水源地保護,完善飲用水源地實時監控體系,建立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評估制度,對已列入名錄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組織開展飲用水源地安全達標保障建設,限期完成達標建設任務。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完善飲用水源地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環境安全評估和應急預案演練。
(十五)強化污染防控,以提高水功能區達標率為目標,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強工業點源、農業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治理,限期消除河道黑臭現象,加快河湖生態修復,改善區域水環境質量,定期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完善水生態補償機制。
(十六)強化河湖水域、岸線管理和保護。禁止非法占用水域、破壞濕地,從嚴控制河湖水域占用。按照法律法規落實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制度。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涉及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行政許可時,應當提前徵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開發建設、工農業生產應當優先保護河湖水域,確保合理的水面率,促進水生態良性循環。確需使用水域的,應當按照“占補平衡、先補後占”原則,編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岸線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流域和區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區管理要求,明確開發利用控制條件和保護措施,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強水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發揮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的體制優勢,對城鄉供水、污水處理和尾水回用、河湖生態保護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工作。
(十八)健全監控體系。加強水資源監控體系建設,加強轄市、區行政邊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水質、水量、水位監測能力建設,監測核定數據作為考核用水總量和水污染防治實施情況的依據,加快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強應急機動監測,全面提升預警、監測能力。
(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二十)強化依法管理。健全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加強水資源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水資源執法管理。嚴肅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水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資源管理秩序。加強執法監督,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視情採取約談、通報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實。
(二十一)深化宣傳教育。強化公眾參與機制,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水資源節約保護宣傳。把水資源節約、保護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國小教育課程體系、增強全社會的水憂患意識、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和水法制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社會風尚。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