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山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12〕3號檔案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2〕25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 省政府對各設區市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審計廳、統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省節約用水辦公室作為考核工作組的辦事機構,承擔考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日常事務。
各設區市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各設區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標詳見附屬檔案;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5年為一個考核期,採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即下一個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七條 省水利廳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中明確的各設區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標,綜合考慮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等情況,報經省政府同意,於每年2月底前確定下達各設區市的年度控制目標,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
第八條 各設區市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水利廳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九條 考核工作組依據有關監測和統計資料,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設區市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進行綜合評分,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條 省水利廳在每年5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上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經省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設區市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省水利廳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由省監察廳、水利廳等單位監督整改。
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省水利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各設區市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經濟技術條件的變化等客觀情況,省水利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對本辦法適時進行修訂,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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