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試行)

《武漢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試行)》是2013年的武漢市政府的一個通知。

第一條 為推進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政辦〔2013〕6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客觀科學、簡便易行、獎罰並舉的原則。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同志為組長的市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考核工作組,負責對各區人民政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市考核工作組由市水務、國土資源、環保、發展改革、棄頌擔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城鄉建設、農業、統計、審計等相關部門組成並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
第六條 考核內容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各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標包括: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效率和重點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指標;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
第七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按照《武漢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評分表》逐項考核計分。
考喇匪朽歸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八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5年為一個考核期。採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第5年的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年度考核採取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或者現場考核的方式進行;期末考核採取現場考核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之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的自查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十條 市考核工作組於每年3月底之前對各區人民政府自多去估查報告進行核查,並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或者現場考核,劃定考核等級,形成考核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審少您府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市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年度或者期末考核為優秀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資金安排上依法予以優先考慮。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淋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年度或者期末甩埋雄端考核為不合格的區人民政府,在考核結果公告1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並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等考核工作促霸危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暫停該區建設項目新增取用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整改期間,暫停該區建設項目新增取用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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