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養老條例

10月28日,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合肥市居家養老條例》。《條例》對高齡津貼、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子女贍養老人應盡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條例》明確,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贍養人、扶養人簽訂服務協定,制定個性化服務方案,明確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居家養老條例
  • 發布機關: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10月28日,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合肥市居家養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高齡津貼、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子女贍養老人應盡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硬性規定了各社區要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破解了合肥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一大難題。據了解,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將《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列入了2016年立法計畫,成立由眾多專家在內的專門起草小組,前後召開了15次座談會,對《條例》草案具體內容、篇章結構和重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歷經3個月時間,近20次易稿,最終形成了《草案》。11月1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三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該《條例》,《條例》於2017年元旦起正式實施。這是合肥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有關居家養老條服務方面的法律規範,在全國也是前列,具有重要引領作用。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須標配
《條例》明確,社區需配置滿足老年人服務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並硬性規定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的標準。此外,農村社區應當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
根據規定,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當設定在三層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動,滿足通風和日照等條件。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包括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老年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活動中心、呼叫中心、網際網路平台、助餐點、助浴點、農村幸福院、老年學校等。
政府為居家老人提供6個方面基本公共服務
即將實施的《合肥市居家養老條例》明文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為居家老人提供6個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一是家庭保潔、助餐、助浴、輔助出行、代購代繳;二是體檢、醫療、護理、康復、救援、臨終關懷;三是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情緒疏導;四是日間照料、短期托養;五是指導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旅遊休閒等活動;六是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服務,讓居家老人享受政府提供多方位、立體式的溫馨服務和關懷,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老年人將享受到七項社會福利
《條例》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帶來了一系列福利。如,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個人繳費補貼;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孤寡老年人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等。為七十周歲以上行動不便、患病殘疾老年人提供上門辦證和公證服務。為八十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發放津貼,對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特殊照顧。
《條例》同時規定,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費常規體檢,為特困供養老年人提供免費醫療護理服務。為經濟困難且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據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護理服務;高齡、失能老年人達到規定人數的社區,提供日間照料等服務;還需提供遺囑公證等法律援助服務以及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服務。確保全市基本養老服務人人享有,多樣性需求基本得到滿足,有利於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老年人權益受侵害或將記入誠信檔案
條例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服務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維護老年人尊嚴,提供優質服務。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條例還明確,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贍養人、扶養人簽訂服務協定,制定個性化服務方案,明確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條例》要求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志願服務獎勵、回饋、互助等激勵機制,加強志願服務人員專業培訓。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在校學生參加居家養老志願服務活動。
子女對老人有精神慰藉等義務
根據《條例》,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辦理必要的保險。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這是合肥市在確保老年人物質生活方面基本需求後,更多地從精神方面關注老人,讓老人真正安享幸福晚年。
部門職責劃分更細化
居家養老涉及方方面面,《條例》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街道)、居委會(村委會)、民政、衛生、人社等部門的職責,規範了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條例》規定,政府將居家養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鎮、街道辦事處應該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社區養老服務平台;民政部門則應該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評估制度;衛生部門應指導醫療機構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人社部門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制度,逐步將居家養老醫療納入社會基本保障的範圍。
《條例》明確,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贍養人、扶養人簽訂服務協定,制定個性化服務方案,明確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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