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

1985年11月10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9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1993年1月2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11.23
  • 實施時間:1993.11.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和收取原則,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收費、罰沒、集資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四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城鄉下列範圍:
(一)經營性收費。指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性收費。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三)行政性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四)罰沒。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沒款以及沒收贓物的折價收入。
(五)集資。指發展與民有利的事業而向受益單位和個人無償籌集的資金。
(六)統籌費。指鄉、鎮範圍內籌集的全體農民所有的集體資金,主要用於本鄉民辦公助事業。
(七)贊助,捐款。指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或社會救濟,籲請社會組織和個人扶助、捐獻的資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物價、審計部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和收取原則

第四條 經營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目錄,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費標準按提供服務的成本加稅金、利潤制定。
增加經營性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按分級管理許可權,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部門批准。增加和提高同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市、縣增加經營性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報上級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事業性收費。在全省範圍內的,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在市、縣範圍內的,由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提出。收費項目,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批准;收費標準,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批准。
(二)行政性收費。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批准。
(三)重要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第六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凡按管理許可權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公開收費項目、範圍、標準,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沒有《收費許可證》的,繳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第七條 罰沒。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有規定的,由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屬於全省範圍的,由省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施行;屬於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範圍的,由市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公布施行;屬於其他省轄市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縣(市)人民政府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擬定本管轄區的罰沒措施,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除經當地民眾民主制定的村規民約的處罰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規定罰沒措施。
第八條 集資。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堅持自願、受益、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按下述程式辦理:
(一)在全省範圍集資的,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省財政部門審查,徵得省計畫部門、省人民銀行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二)在市、縣、鄉範圍集資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向農村居民和企事業單位收取統籌費,按國家和《黑龍江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規定的項目、限額和程式執行,不準增加項目和提高限額。
第十條 贊助或捐款,應堅持自願原則,不準以任何形式攤派。
第十一條 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業務主管部門轉發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經營性收費檔案,應徵得同級物價部門同意或聯合下發;轉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檔案,應徵得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同意或聯合下發;轉發罰沒檔案,應徵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或聯合下發。
第十二條 市、縣管理的經營性收費項目,需要實行市場調節的,由當地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物價、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縣物價部門制定、批准的經營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同級審計和上級物價部門有權予以糾正。
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經營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上級人民政府有權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面向農民的收費、罰沒、集資,增加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報批前應徵得同級農業綜合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經營性、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和罰沒,除國家統一規定的票據外,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票據,不使用統一票據的,繳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要納入財政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對行政性收費應逐步納入預算管理,具體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實現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均按執收部門的行政隸屬關係全額上繳同級財政,支出按財政部門批覆預算撥付。罰沒收入,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外,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應在第二年的二月末,向批准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集資的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收取和使用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集資收取和使用情況,應於第二年初列出決算,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書面向市或縣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凡經批准的收費、罰沒和集資,被收取單位和個人應按足額繳納。
凡是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收費、罰沒和集資,被收取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付,有權舉報、控告。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各級財政、物價部門每年要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集中審驗,對越權出台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以及不經審批亂收費等行為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實行舉報制度和收費、罰沒、票據稽查制度,建立稽查隊伍,負責對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的執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揭發舉報的案件進行查處。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一條 對貫徹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或對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行為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的,由縣和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物價、審計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經濟制裁: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五、七條規定,其所得非法收入如數退還;無法退還的,全部收繳地方財政。並視情節另處以非法收入額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金額不超過十萬元。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除收繳其非法所得外,同時處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應將強行攤派的款項,退還繳款單位或個人,並對強行集資、贊助、捐款的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除收繳其非法票據和非法所得外,同時處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五)對上述違法行為,除對單位處罰外,還應視情節對單位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停發一至六個月的獎金和扣發本月百分之五至二十的標準工資,或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對單位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從公款中核銷。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增加項目和提高限額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行轉發收費罰沒檔案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按期向批准收取部門報告收取和使用情況或提供不真實情況的;
(四)對檢舉、揭發、控告非法收取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應給予行政處分而未處理的,監督檢查部門有權向違法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主管部門應將處理結果報告監督檢查部門。
對主管部門既不處理又不提出因由的,提出處理建議的監督檢查部門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監督檢查部門提出報告。
第二十五條 被處罰單位,應按監督檢查部門的罰沒處理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的,物價、審計部門有權通知銀行、信用社,從其存款中強行劃撥;財政部門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罰單位對罰沒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罰沒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處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企業受罰款項一律在企業稅後留用資金中支付,不得計入成本(費用);行政事業單位受罰款項,應從本單位的預算包乾結餘經費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預算包乾結餘經費和預算外資金不足補罰金額的,差額部分從預算包乾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七條 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對民眾揭發檢舉違反本條例的案件不認真查處的,或執行公務中違法亂紀的,由監督檢查人員的主管單位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過去省內頒發的有關收費、罰沒、集資的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辦理;本條例與國家規定有牴觸的,或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