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違反罰沒管理法規處罰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違反罰沒管理法規處罰規定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日期:1991-05-17
發布單位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
所屬類別
哈爾濱市違反罰沒管理法規處罰規定
1991年5月17號)
(一)不按規定使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出示證件執罰的。
(二)不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的。
(三)塗改、重複使用或不使用罰沒票據的。
(四)自定罰沒項目、罰沒標準罰沒的。
(五)超許可權、超範圍或不按規定標準罰沒的。
(六)當罰不罰、以費代罰或變相罰沒的。
(七)隱瞞、截留、坐支罰沒收入的。
(八)挪用、調換、侵吞罰沒財物的。
(九)擅自壓價、變價處理罰沒物資的。
(十)虛報、冒領或不按規定使用辦案經費的。
(十一)不按規定管理罰沒票據或罰沒款物的。
(一)收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二)追回被侵占、挪用、虛報、冒領的財物。
(三)沖轉有關帳目。
(一)強制下屬人員違反罰沒管理法規的。
(二)擅自做主或故意違反罰沒管理法規的。
(三)塗改、偽造、銷毀或不按規定期限保存帳表、單據的。
(四)刁難、阻撓、抗拒檢查和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屢查屢犯的。
(一)違反罰沒管理法規行為查出後,能認真檢查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罰沒管理法規情節輕微的。
(三)抵制無效被迫違反罰沒管理法規,檢查時能主動提供情況的。
(一)有本規定第五條(一)、(十一)項行為的。
(二)有本規定第五條(二)、(三)項行為,數額在一千元以下已交單位財務的。
(三)有本規定第五條(十)項行為,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
(一)有本規定第五條(二)、(三)項行為,數額在一千元以上已交單位財務的。
(二)有本規定第五條(四)、(九)項行為的。
(三)有本規定第五條(五)、(六)、(七)項行為,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
(四)有本規定第五條(十)項行為,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一)有本規定第五條(五)、(六)項行為,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二)有本規定第五條(七)項行為,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三)有本規定第五條(八)項行為,數額在五百元以下的。
(一)有本規定第五條(五)、(六)項行為,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規定第五條(七)項行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三)有本規定第五條(八)項行為,數額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一)有本規定第五條(二)、(三)項行為,數額在二千元以下據為己有的。
(二)有本規定第五條(七)項行為,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三)有本規定第五條(八)項行為,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對違反罰沒管理法規責任者的行政處分,由有關部門根據執罰部門提出的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