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2003.07.07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7.07
  • 實施時間:2003.07.07
經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30件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一、對與法律、法規不相適應,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代替的下列19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一)《關於開發哈爾濱市勞務市場的規定》(1986年4月24日哈政發[1986]69號發布);
(二)《哈爾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規定》(1986年6月20日哈政發[1986]87號發布);
(三)《哈爾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企業管理辦法》(1986年6月20日哈政發[1986]88號發布);
(四)《關於企業向內部和社會集資管理辦法》(1986年9月28日哈政發[1986]124號發布);
(五)《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規定》(1986年10月29日哈政發[1986]142號發布);
(六)《哈爾濱市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改革勞動制度規定的實施細則》(1986年12月8日哈政發[1986]158號發布);
(七)《哈爾濱市旅館收購寄賣刻字印刷機動車修理業治安管理規定》(1987年10月30日哈政發[1987]102號發布);
(八)《哈爾濱市鄉鎮級國家金庫管理辦法》(1988年4月25日哈政發法字[1988]11號發布);
(九)《哈爾濱市工資基金管理辦法》(1990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十)《哈爾濱市私營企業勞動管理辦法》(199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十一)《哈爾濱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辦法》(199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發布);
(十二)《哈爾濱市企業科研開發機構管理辦法》(199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
(十三)《哈爾濱市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辦法》(199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
(十四)《哈爾濱市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
(十五)《哈爾濱市出讓五荒土地使用權的暫行規定》(1994年12月8日哈政發法字[1994]8號發布);
(十六)《哈爾濱市城區中國小校舍配套建設的規定》(1995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
(十七)《哈爾濱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暫行辦法》(1996年1月1日哈政發法字[1996]9號發布);
(十八)《哈爾濱市會計管理辦法》(199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發布);
(十九)《哈爾濱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8月28日哈政發法字[2000]23號發布)。
二、對因調整政策已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下列7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一)《哈爾濱市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規定》(1987年5月28日哈政發[1987]54號發布);
(二)《哈爾濱市江上治安管理規定》(1987年6月20日哈政發[1987]60號發布);
(三)《哈爾濱市小型國營企業拍賣管理辦法》(1988年7月7日哈政發法字[1988]16號發布);
(四)《哈爾濱市保護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1988年8月26日哈政發法字[1988]25號發布);
(五)《哈爾濱市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若干規定》(198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
(六)《哈爾濱市違反罰沒管理法規處罰規定》(1991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
(七)《哈爾濱市合作建設住房的規定》(1993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
三、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下列4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一)《哈爾濱市住房買債券的規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
(二)《哈爾濱市徵收南直立交橋過橋費的暫行規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發布);
(三)《哈爾濱市鄉鎮聘用幹部養老保險辦法》(199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
(四)《哈爾濱市占道經營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5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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