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2004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7.30
  • 實施時間:2004.07.30
(2004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施行)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維護法制的統一性,保障行政許可行為適用依據的合法性,改革實施行政許可的體制和機制,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大力推動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重點的政府“提速”行動,努力營造有利於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制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精神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03〕23號檔案認真做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各項工作的通知》(新政發〔2003〕76號)關於認真做好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許可主體清理工作的具體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1987年以來市政府、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涉及行政許可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不相適應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替代的18件政府規章 ,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1)。
二、對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不相適應或適用情況發生變化的27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2)。
三、列入廢止目錄的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四、各區(縣)、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本決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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