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02年7月1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7.26
  • 實施時間:2002.07.26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對2000年底以前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和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代替的以及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9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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