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1年12月1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1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2.21
  • 實施時間:2011.12.21
(2011年12月1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2月21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國家、自治區關於進一步做好有關征地拆遷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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