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32號)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區(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烏黨發〔2016〕11號)精神,設立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掛牌。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附則,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承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的日常工作。
2.指導督促全市行政調解工作。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市級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法律審核工作職責,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建議。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政府法制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調查研究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充分發揮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
(二)承擔統籌規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編制市人民政府立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立法工作聽證、專家諮詢論證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制度的貫徹落實;組織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章向國務院、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報備工作;承辦市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機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三)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責任;負責全市行政執法機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與考評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和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負責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協調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依法開展行政調解,糾正違法行政行為。
(五)承擔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責任;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及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區(縣)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六)承擔市級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法律審核工作;承擔市級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和確認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建議。
(七)承辦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應訴、調解、賠償案件;督促、指導全市行政複議、應訴、調解、賠償工作。
(八)負責定期編纂市人民政府規章彙編;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章外文文本的翻譯、審定工作。
(九)承擔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相關職責;組織指導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負責法制信息工作。
(十)承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法制宣傳和法制信息工作;承擔政府規章編輯出版發行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章外文文本的翻譯、審定工作;組織指導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
(二)法規處。
負責編制市人民政府立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相關立法項目的起草、審修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立法理論研究和立法後評估工作;承辦相關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組織開展市人民政府規章定期清理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章向國務院、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報備工作;承辦市人大常委會及上級機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三)執法監督處。
負責擬訂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實施意見、工作規劃和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法律審核工作;承擔市級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和確認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建議;承擔貫徹落實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確認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相關工作;協調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依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於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舉報、投訴,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和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指導和監督工作;承擔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行政複議處。
承辦依法應由市人民政府管轄、處理的各類行政複議案件和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事務;擬訂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方面的配套規定和制度;指導、監督、協調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受委託承擔涉及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涉法事務;負責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案件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
(五)備案審查處。
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及區(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工作;承辦有關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涉及法律問題的解釋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備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定期清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區(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匯總、分析全市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承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的日常工作。

附則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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