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32號)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區(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烏黨發〔2016〕11號)精神,設立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烏魯木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烏魯木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藥監管局(市食安辦)〕,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掛牌時間:2016年12月21日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它事項,附則,

職能調整

(一)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市食藥監管局(市食安辦)。
2.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藥監管局(市食安辦)。
3.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藥監管局(市食安辦)。
(二)取消的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下放的職責。
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1.增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的職責。
2.增加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格認定的職責。
3.增加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的職責。
4.增加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從業人員資格認定的職責。
5.增加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職責。
6.增加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的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最佳化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建立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風險的機制。
3.構建統一的食品藥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食品(含酒類、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三)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食品質量管理規範和食品安全標準;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參與制定並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四)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許可、各類標準、分類管理制度,以及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等管理規範;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組織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監督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化妝品的監督管理;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五)組織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處置制度;依法審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內容。
(六)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七)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八)負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九)指導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十)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區(縣)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藥監管局(市食安辦)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財務、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三)政策法規處。
宣傳貫徹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導、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組織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
(四)綜合協調處。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對有關部門和區(縣)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研究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稿;擬訂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方案,並協調、監督實施;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行政審批處。
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行政許可事項。
(六)食品生產監管處。
負責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擬訂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和質量監督抽驗;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食品流通監管處。
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和質量監督抽驗;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八)餐飲服務監管處。
負責許可權內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擬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和質量監督抽驗;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承擔重大節會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九)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處。
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藥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訂並落實食品安全監測方案;制定評價性抽驗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制定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承擔食品藥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區(縣)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擬訂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發布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和應對,及時核查、回應媒體和公眾關切;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監測;推進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承擔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監測工作。
(十)藥品化妝品生產監管處。
負責全市藥品、化妝品和醫療機構製劑的生產監管工作;擬訂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承擔生產環節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參與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工作。
(十一)藥品化妝品流通監管處。
負責全市藥品、化妝品和醫療機構製劑的市場監管工作;擬訂藥品、化妝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許可權內流通使用環節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工作。
(十二)醫療器械監管處。
負責醫療器械安全監管工作;擬訂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和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淘汰工作。
(十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其它事項

(一)與市農牧局(市獸醫局、市農產品加工局)、市林業局(市園林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農牧局(市獸醫局、市農產品加工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藥、肥料和其他職責範圍內的種植養殖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2.市林業局(市園林管理局)負責食用林果產品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職責範圍內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監管。
3.市食藥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林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管。市農牧局(市獸醫局、市農產品加工局)、市林業局(市園林管理局)、市食藥監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會同市食藥監管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對於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隱患的,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藥監管局通報評估結果。市食藥監管局負責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對風險評估結論為不安全的食品採取措施;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市食藥監管局,由市食藥監管局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採取措施。市食藥監管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要及時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採取處理措施。
(四)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食藥監管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相關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藥監管局要對批准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違法廣告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五)與市商務局(市糧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商務局(市糧食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藥監管局負責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六)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市食藥監管局與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食藥監管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食品藥品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藥監管局應予以協助。

附則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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