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32號)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區(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烏黨發〔2016〕11號)精神,設立烏魯木齊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計生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劃轉的職責。
1.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許可權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職責,劃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將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監督管理職責,劃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下放的職責。
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1.外國醫療團體來我市短期行醫的審批。
2.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屍體進行解剖查驗的審批。
3.許可權內飲用水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
4.許可權內公共場所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
5.醫務人員公開淋病、梅毒、麻風病、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的審批。
6.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的核發。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技術規範,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配合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工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編制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報送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重大活動衛生保障工作。
(三)負責制定許可權內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和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編制全市社區衛生、農村衛生、計畫生育服務及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社區、鄉村醫生、計畫生育專乾管理制度;組織、指導全市基層衛生、計畫生育和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五)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依法管理全市中醫藥工作,指導中醫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統籌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與規定;監督管理全市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疫苗、計畫生育藥具的採購;指導醫療機構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害事件。
(八)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組織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績效考核工作;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兒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組織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指導開展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研、學術交流及推廣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對外交流合作及衛生援助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統計調查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十五)承擔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全市愛國衛生工作,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計生委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
(二)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晉升考試及資格考試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宣傳貫徹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協調配合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
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許可事項。
(五)衛生應急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組織、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組織開展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報告事項的調查核實、確證,並上報調查情況;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
(六)疾病預防控制處。
擬訂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公共衛生事件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區(縣)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通報、上報傳染病疫情信息,防止和控制疫情的蔓延;承擔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醫療服務等有關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和采供血管理等工作;承擔醫療服務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負責醫療糾紛及事故的調查和行政處理;負責全市護士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治工作;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八)中醫民族醫藥管理處。
擬訂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中醫民族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指導中藥民族醫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民族醫藥的發掘、整理及文化的傳承發展,推動全市中醫民族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
(九)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社區衛生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及鄉村、社區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計畫生育基層工作處。
擬訂計畫生育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市基層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區(縣)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組織落實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監督管理婦幼保健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擬定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進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數據統計。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管理處。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自治區基本藥物目錄;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指導醫療機構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害事件。
(十四)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編制醫療單位裝備計畫,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十五)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工作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生培訓制度,組織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指導鄉村、社區醫生和村級計畫生育專乾培訓工作。
(十六)宣傳與對外交流合作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監督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行為。
(十八)財務審計處。
指導和監督衛生和計畫生育經費、利益導向資金和社會撫養費管理;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監督管理全市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疫苗、計畫生育藥具的採購;提出醫療服務價格等政策建議;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
(十九)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其他事項

(一)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起草計畫生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和我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二)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工作。市衛生計生委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計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計生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計生委應當儘快提請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制定、修訂。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將原市衛生局、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全部劃歸市衛生計生委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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