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簡稱協會)成立於2014年4月16日,會員單位主要是在疆內轄區依法批准設立的藥品生產企業,以及與藥品工業相關的科研機構、教學單位、藥包材、藥用輔料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藥品企業中介機構及其分機構,內地藥品生產企業。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
  • 外文名稱: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Uigur Autonomous Region
  • 總部地點:新疆烏魯木齊新民路13號
  • 成立時間:2014年4月16日
  • 公司性質:社會團體
  • 公司口號:服務、協調、維權、自律
簡介,會徽釋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任務,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簡介

協會是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2013年12月2日批准並下發了新民函[2013]202號《關於同意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的批覆》。協會的宗旨:面向行業,多做實事,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職能:服務、協調、維權、自律;業務範圍:調查研究、諮詢服務、整理信息、出版會刊、組織展覽、教育培訓、開展對外合作、公益服務。協調企業關係,接受政府和企業委託的工作。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53家,個人會員46名。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內設:綜合服務部、科技諮詢部、業務發展部。
2013年9月4日,在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民政廳大力支持幫助下,通過華世丹藥業股份公司等9家藥品生產企業發起,召開第一次協會籌備會,確定籌備組。協會籌備組經過3個月的精心努力準備,於2014年4月16日在烏魯木齊市崑崙賓館隆重召開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會員代表99名,特邀自治區相關廳局領導28名。會議通過協會《章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繳納標準》以及《自律公約》;選舉產生第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和理事。

會徽釋義

LOGO充分體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的宗旨,以穩重、務實、團結、和諧為整體風格,喻示新疆藥品工業協會的發展潛力與拓展空間。基色採用綠色,象徵健康、廣闊和以人為本的要素;白色為主調象徵純潔無暇和廉潔自律的要素。內圓環上方新疆天山圖案代表新疆藥品工業協會健康向上、不斷發展,像雄鷹在藍天展翅翱翔的氣質;三個山峰代表支撐新疆藥品工業協會的主體動力:政府—協會—會員單位三位一體的發展組合。中間四個藝術字母是新疆藥品工業協會的英文縮寫,預示新疆藥品工業協會的發展猶如天山融水源遠流長;背景中三環相連的“菲”是許多化學藥物的結構基礎,既體現出行業特徵,環環相連又蘊含友好團結、精誠協作的“協會”本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工業協會(簡稱“新疆藥品工業協會”),英文名稱:ThePharmaceuticalIndustryAssociationofXinjiangUigurAutonomousRegion,縮寫為PIAX。
第二條協會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以下簡稱“民政廳”)登記註冊,依法成立的新疆藥品企業自律性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轄區內經依法批准設立的藥品生產企業、以及與藥品工業相關的科研機構、教學單位、藥包材、藥用輔料企業、醫藥設計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藥品企業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藥品生產企業等相關企業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面向行業,多做實事;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兩大作用;履行服務、協調、自律三大職能。
第四條協會的基本職責:自律和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並接受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國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規及時研判,為企業爭取優先享用;並研究相關產業政策和未來政策走向,對會員企業提供風險警示;
(二)充分利用國家的援疆政策及新疆特殊性,為企業在產品研發、申報、註冊批准文號、資金市場等與國家相關部委建立優先綠色通道,並協助企業實施;
(三)維權:
1、協助企業進行維權行為,避免企業之間打價格戰及惡性市場競爭,制止價格壟斷,平抑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對智慧財產權、品牌進行保護等,尤其在區外進行司法相關維權;
2、在政策指導下,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正當訴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3、在政府制定行業相關政策、檔案時,向政府提出本行業發展方向、行業布局和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等建議,提出有關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達成與會員有利的法律、法規、政策、條例等;
(四)圍繞會員企業的各方面需求,搭建企業行銷拓展市場交流溝通平台、企業質量授權人業務交流溝通等活動,組織質量授權人對質量安全進行評估;在管理、技術、規範、質量安全等方面開展諮詢服務及培訓工作,根據會員企業的特殊需要,組織行業內外專家開展個性化服務等。定期組團參加培訓、學習、研討等活動並與國內優秀企業對接學習;
(五)協助企業走出去、引進來,與有意向的企業對接、洽談工作。將新疆企業產品通過政策支持推向全國市場,兼併重組、引導資本層面合作;
(六)協助企業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人才、研發新產品等創新基地及包括原料、材料、特色品種等資源基地;
(七)推行名牌戰略。組織行業名優產品、馳名商標的培育和評選;
(八)建立若干個專業領域的專家委員會,幫助會員企業提升技術、管理和經營水平,同時提高對政府的建言質量;
(九)協調組織與國內外同行業間的交流考察活動;
(十)其他各種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活動和工作。
第七條業務範圍:調查研究、諮詢服務、整理信息、出版會刊、組織展覽、教育培訓,開展對外合作、公益業務。協調企業關係,接受政府和企業委託的工作。
第八條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貫徹執行藥品行業規章制度並實施管理,督促企業規範生產行為,遵紀守法,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一節會籍
第九條協會實行會員制:
(一)單位會員:
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轄區內經依法批准設立的藥品生產企業、以及與藥品工業相關的科研機構、教學單位、藥包材、藥用輔料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藥品企業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內地藥品生產企業等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擁護本章程;
2、依法登記、註冊,並取得有關業務許可;
3、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會員:
凡從事藥品行業研究的學術專家、高級工程師和執業藥師等高級人才,不受部門和隸屬關係的限制都可參加。
上述單位和個人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協會決議,貫徹行規公約,履行會員義務,繳納會費的均可申請入會。
第十條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與個人申請入會,必須履行入會手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接納為本協會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應表決同意新公司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單位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者不履行行業自律公約,嚴重影響醫藥工業健康發展的,經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遇有重大事項選派懂業務、能決策的人員參加議事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七)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換屆推遲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須經理事會通過,報自治區民政廳。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
第十九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七)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八)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九)執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對急需常務理事會表決而又因特殊情況無法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時,也可採取書面形式或通訊方式向常務理事徵求意見表決。對急需協會解決處理的事項,但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其職權時,可由常務理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會後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節秘書處和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承擔著貫徹落實理事會決議、決定和自律與服務的重要職責。協會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以社會招聘為主選聘秘書處各類專職工作人員。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秘書處可根據自律與服務的需要,從會員單位借調業務骨幹,完成協會專業領域和階段性的工作任務。
協會秘書處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建立工會組織,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工會活動。
第二十五條協會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可以設立以提供自律與服務為目標、隸屬於協會的代表處或專業分支機構,充分發揮其促進行業發展的職能作用。
第五節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可根據需要,推選在藥品領域或政府機關具有較高威望、熱心於協會工作的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或副會長人選可以是在業內享有一定威望,熱心協會組織工作,並符合協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廳核准。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二十八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研究協會的組織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領導協調協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向會長會議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方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從事工作時間較長,對市場發展較為熟悉,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軍隊擔任領導和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民政廳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暫由一名所在公司市場份額排名在前的現任副會長代會長主持協會工作;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暫缺其席位;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也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經會長提議可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提前經選舉產生。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在社團組織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五章資產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協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資產。
第四十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烏魯木齊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書面徵求民政廳的意見,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協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4年4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報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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