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實施辦法(試行)》於2011年6月30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新政辦發〔2011〕111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基本藥物採購的相關責任主體、基本藥物採購方式與方法、基本藥物購銷契約的簽訂與履行、基本藥物配送、基本藥物使用管理、基本藥物採購監督管理、附則8章3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 文號:新政辦發〔2011〕111號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本藥物採購的相關責任主體,第三章 基本藥物採購方式與方法,第四章 基本藥物購銷契約的簽訂與履行,第五章 基本藥物配送,第六章 基本藥物使用管理,第七章 基本藥物採購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 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1〕111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實施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要求,做好我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工作,切實保障民眾基本用藥,減輕患者用藥負擔,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藥物包括《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確定的品種和自治區增補的基本藥物品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由政府辦的全區城市社區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包括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農牧場衛生院及牧業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鼓勵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參加全區基本藥物採購。
第四條 基本藥物採購堅持以下原則:(一)公開、公平、公正。(二)質量優先、價格合理。(三)誠實信用、保障供應。(四)統一規範、依法監管。
第五條 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目標是:實行以自治區為單位集中採購,統一配送,最大限度地降低採購成本,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優良、價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生產供應保障體系,使民眾真正得到實惠。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自治區基本藥物採購工作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中心等相關機構。

第二章 基本藥物採購的相關責任主體

第七條 自治區衛生廳是我區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自治區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台,並對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過程中採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採購中出現的問題。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台為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採購系統,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藥品採購、配送和結算服務。
第八條 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中心是我區基本藥物採購機構,利用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台開展基本藥物採購工作,並負責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維護;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授權或委託協定;定期匯總全區基本藥物採購需求,編制基本藥物採購計畫;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購銷契約,負責契約執行。採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採購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
第九條 市(地)及以下不指定採購機構,不設採購平台。
第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基本藥物的使用單位,負責與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中心簽訂授權或委託協定,並按協定約定及時付款;定期報送採購計畫;建立完善藥品質量驗收、退貨等制度;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和《國家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第十一條 基本藥物供貨主體是指經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合格、具備基本藥物配送資格的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經營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與醫療機構確定配送關係後,必須按照契約規定執行。無論送貨路程遠近、採購藥品數量和金額多少都要及時回響,不得拒絕。要嚴格按照基本藥物目錄上註明的產品信息和質量按時、保質、保量配送,供貨主體要對藥品的質量和供應一併負責。
第十二條 自治區衛生、監察、糾風、發改、人社、工商、財政、食藥、經信等部門是基本藥物採購的監督主體,要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對基本藥物採購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州、市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地基本藥物採購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基本藥物採購方式與方法

第十三條 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在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前提下,採取不同的採購方式:
(一)對獨家生產的基本藥物,採取與基本藥物生產或經營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採購。
(二)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採用邀請招標、詢價採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採購。
(三)對臨床常用且價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藥物)或者經多次採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採取邀請招標或詢價採購的方式採購。
(四)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畫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採購。
(五)其他基本藥物均進行公開招標採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投標價格均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採購機構應與投標企業依次進行單獨議價,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六)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採購到的基本藥物,經自治區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意,採購中心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採購,或者委託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並及時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七)暫無法確定採購數量的基本藥物可以通過單一貨源承諾的方式進行採購。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採購採用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的“雙信封”方法確定中標的藥品生產企業。對每種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選擇不超過三家生產企業中標採購。自治區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由中標的企業供應。中標的企業必須是藥品經濟技術標評審結果合格方可進入商務標評審,並同時是商務標評審低價格的企業。投標人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以及GMP(GS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藥物質量。參與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投標人,應通過新疆醫療機構藥品採購管理網報價系統,在規定時間內對投標藥品商務標電子報價進行解密。電子報價解密失敗的,視為放棄。報價解密成功後,進入技術標評審。商務標評審,原則上以低價確定生產企業中標藥品,同時也要防止不合理低價中標。具體採購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在基本藥物採購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要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藥物集中採購中的積極作用。在採購計畫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要占2/3。
第十六條 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周期原則上每2年一次。

第四章 基本藥物購銷契約的簽訂與履行

第十七條 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中心作為基本藥物採購主體,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契約,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並負責契約的執行。如契約約定的採購數量不能滿足臨床用藥需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中心與供貨企業簽訂追加契約,各供貨企業原則上不得拒絕。基本藥物採購契約使用由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契約文本。由各地(州、市)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中心簽訂授權或委託協定。
第十八條 嚴格基本藥物採購付款制度。實施了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縣(市、區),基本藥物貨款實行縣(市、區)財政部門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尚未實施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縣(市、區)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施。暫無條件實行縣(市、區)財政部門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地區,由衛生部門安排向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支付基本藥物貨款。具體辦法按照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廳制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貨款支付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基本藥物配送

第十九條 基本藥物生產企業通過新疆醫療機構藥品採購管理網選擇每個地區所中標的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統一配送。具備相應條件的基本藥物生產企業可直接進行配送。
第二十條 藥品經營企業與醫療機構確定配送關係後,必須按照契約規定執行。無論送貨路程遠近、採購藥品數量和金額多少都要及時回響,不得拒絕。要嚴格按照基本藥物目錄上註明的產品信息和質量按時、保質、保量配送。急救藥品4小時內送到,其它藥品48小時內送到,節假日照常配送。

第六章 基本藥物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引導和規範基層醫務人員用藥行為,促進基層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推進《國家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和《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在基層醫療機構使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系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進行監管。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民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第七章 基本藥物採購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後拒不簽訂契約,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未按契約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採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經發現,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據職權進行處罰。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對參與違法違規行為的採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嚴懲,並公開其不良記錄,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三條 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信息系統。2011年4月1日起,參加基本藥物採購的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加入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並對基本藥物加(印)貼統一標識的藥品電子監管碼。自治區不再採購未入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電子監管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第二十四條 進一步拓展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台的功能,疏通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基本藥物生產及經營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創造條件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十五條 規範基本藥物包裝規格。在國家未出台規範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之前,我區每種基本藥物採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
第二十六條 建立基本藥物採購信息公開制度。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中心要在採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價格、採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並抄國務院醫改辦公室。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藥物採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採購環境。
第二十七條 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貫徹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指導價格水平,指導合理確定集中採購價格,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監督機構及職責
(一)監察機關和糾風機構:加強對藥品集中採購工作中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選聘的其他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採購機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和指導,開展定期評估,確保基本藥物採購工作順利實施。負責對醫療機構的採購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行為或類似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三)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指導合理確定採購價格。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四)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基本藥物貨款結算管理辦法,統籌協調基本藥物採購周轉資金,將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加強對基本藥物集中採購財務運行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對採購全過程進行監督,對醫療機構、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網上採購情況進行實時監督。
(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基本藥物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資質的審查;負責對集中採購藥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據《藥品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採購契約進行行政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對採購當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購銷雙方的契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利用契約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八)自治區及各地(州、市)、縣醫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加強對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供應、配送等執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並建立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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