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和行為,促進行業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經依法登記成立,由同一行業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行業協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自願入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財務應當與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相分離。
現職國家公務員和依法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因特殊情況確需兼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六條 行業協會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適宜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委託給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實施。
有關國家機關委託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向該行業協會支付相應費用,所需資金列入本機關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八條 行業協會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產品分類標準設立,或者按照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服務類型設立。
第九條 設立行業協會的條件,除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三個以上在本地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本行業連續開展經營活動二年以上的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作為發起人;
(二)名稱應當標明所屬行業和地域;
(三)組織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行業協會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對申請設立行業協會的必要性、宗旨、業務範圍等情況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可以依據行業內具體分工或者相關業務領域的分類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行業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會員與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行業協會吸收與行業協會有關的教學、科研、技術推廣機構入會的,其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的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願入會、退會;
(二)參加會員大會;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提出議案權;
(五)表決權、監督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的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納會費;
(三)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維護行業協會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或者理事長、副會長或者副理事長、理事、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員代表提交的議案;
(六)按照章程對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七)決定行業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或者理事長、副會長或者副理事長以及理事組成,並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較多的可以設常務理事會。
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依照章程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的會長或者理事長是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或者理事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連續從事本行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沒有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設秘書長。秘書長是行業協會的專職管理人員,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由會長或者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但秘書長不得與會長或者理事長來自同一經濟組織。
行業協會秘書處為其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或者單位會員派駐制。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與聘用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會員派駐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享受原單位待遇不變。
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按照自治區有關職稱申報、評審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的,監事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監事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等實施監督,並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在章程規定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三)從事有關國家機關委託的事務所獲得的經費;
(四)接受的資助和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根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開支和會員的承受能力確定,會費標準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行業協會會員退會或者被開除時,不得要求行業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及資助、捐贈的資產。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經費支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制度,並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並對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實施統一管理。
行業協會在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在依法年檢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行業協會應當接受會員、監事、資助人、捐贈人對經費收支和財務會計報告情況的查詢,並確保相關資料真實、完整。
第四章 職能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以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為基本職能,根據章程和本行業具體情況,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
(二)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自我管理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
(三)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規範,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
(四)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組織行業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七)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等相關工作;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交易會、展覽會等;
(九)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調查、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
(十)組織會員參與社會救援、救災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十一)組織開展保障會員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二)實施有關國家機關委託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行要求入會或者在會員之間實行歧視性待遇;
(二)向會員違規收費、強行攤派;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或者在會員中分配行業協會的財產;
(四)通過制定行規行約或者以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濫用權力,阻礙、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六)未經政府及其部門委託,擅自進行公共管理、服務活動;
(七)危害社會穩定,宣揚邪教、迷信,破壞民族團結;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會員違反章程或者違反誠信準則、質量規範、服務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形象的,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開除會員資格等自律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運作、業務活動開展、人事財務狀況等進行定期評估,依法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向行業或者社會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理事及監事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為農業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銷售等提供服務的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行業協會,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進行規範。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