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公共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6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1990年8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公共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8.27
  • 實施時間:1990.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共衛生,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我區城市公共衛生,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保障和增進公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公共衛生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實行“標誌兼治,治本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領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衛生、教育、文化、宣傳部門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各行業,都應結合自己的特點,加強對衛生科學知識和衛生管理法規的宣傳教育,培養公民愛清潔、講衛生的良好習慣。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優良公共衛生環境的權利,也有遵章守法、維護和改善衛生環境的義務。
公民對違反公共衛生管理法規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各城市、縣城、獨立的工礦區和公共旅遊點。

第二章 公共衛生

第一節 公共場所衛生
第六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執行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認真做好公共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條 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對其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衛生責任制。開業前須取得衛生防疫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並定期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覆核檢驗。
第八條 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經常性地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第九條 飲食、賓館、旅社、招待所、浴池、理髮館、醫院等,要按行業衛生管理規定,保持房間、餐廳、廚房、浴室、廁所整潔、衛生。餐(茶)具、浴巾、面巾、理髮用具等要嚴格消毒,被罩、床單、枕巾應定期更換,做到整齊、乾淨。
禁止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和介水傳播的疾病患者在公共池塘或游泳池洗浴、游泳。
第十條 集貿市場要划行歸市,定點營業。經營者應遵守市場衛生制度,保持攤點和周圍環境整潔、衛生。
第十一條 禁止在醫院診室、病室、影劇院、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吸菸。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畜牧獸醫等單位的各種動物離體組織、器官和屍體,除消毒作標本處理外,其他必須焚化或消毒後深埋處理,不準隨意丟棄。
第十三條 旅遊點管理部門要為旅遊提供整潔、優美的環境。每個遊客均應遵守旅遊點的規定,維護公共衛生。
第二節 市容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在城市設定廣告、標語、畫廊、牌匾、櫥窗,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公共場所任意書寫、張貼廣告和標語。
任何單位和居民應保持建築物的整潔,不得在沿街陽台、平台、電桿、行道樹木上涼曬、懸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十五條 臨街建築施工要圍場作業,及時清理工程雜物和垃圾,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不準侵占道路辦廠、建房、堆放物料和傾倒垃圾,保障路面整潔。
第十六條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兩旁花木、綠籬、草坪以及街心花壇的管理,定期進行修剪、沖洗和滅蟲,保持整潔美觀,嚴禁攀折損壞。
第十七條 交通工具在城區內運輸散裝物品時應封閉,不得沿路拋撒、泄漏。
經允許進城的畜力車必須攜帶清掃工具,牲畜必須配掛糞兜,按規定路線行進,劃區定點養存,嚴禁在馬路和人行道上停留餵養,不準殘留畜糞。
第十八條 禁止亂倒垃圾、污水;不得亂扔紙屑、果皮、食物包裝和其他雜物;不準隨地吐痰;嚴禁隨地便溺。
生活居住區要設定相應數量的垃圾桶(池);繁華地區、人流集中區和城市主次幹道路段應合理建造風格多樣的公共廁所和相應數量的果皮箱、痰盂,並保持清潔。
公共廁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清掃、消毒和滅蠅。城區內嚴禁挖建糞池、糞坑和晾曬糞乾。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場所亂搭、亂建和亂設攤點,不準撒燒廢物。
第二十條 街道、空地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由城市環境衛生部門、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分工負責;沿街單位應實行“門前三包”,由本單位設專人定期清掃保潔。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部門應當做好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焚毀堆埋處理。
環境衛生部門應幫助有關部門做好衛生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可實行適當有償服務。
第三節 居住區衛生
第二十二條 居住區衛生實行專業清潔隊與民眾清潔隊相結合的辦法認真搞好街巷院落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居民戶必須服從衛生規劃和管理,講究個人衛生,維護公共衛生,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消除鼠、蠅、蚊、臭蟲、蟑螂等有害物類及其孽生地。
第二十四條 供水部門要做好水源的衛生防護和監測、檢驗,保證生活飲用水符合衛生標準。新增供水系統需經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單位自行管理的飲用水,應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園林部門要有計畫地逐步擴大居住區的綠化面積。改善居住區的自然環境和小氣候。
第二十六條 城市居民一律禁止養犬。因工作需要飼養的,須經當地縣以上公安部門批准和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檢疫,並領取許可證後,方可飼養。飼養者必須加強犬的免疫和安全管理。
烏魯木齊、石河子、克拉瑪依市區內機關單位和居民區(宅),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信鴿協會成員經批准養鴿的,必須做好衛生保潔工作,服從衛生監督管理。其他城市飼養家禽、家畜,要籠養或圈養。
第二十七條 居民區禁止興建、擴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能產生危害身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企業。已有的要限期治理或轉產、搬遷。
第二十八條 居住區不得裝置高音喇叭和進行可能妨礙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的活動。
第四節 工礦區衛生
第二十九條 工礦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環保、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認真搞好工業衛生。
第三十條 工礦企業要按衛生要求配備生產、生活福利設施,實行文明生產,防止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第三十一條 工礦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衛生標準,處理好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礦企業項目設計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其地址選擇、設計審查以及竣工驗收,須有同級衛生、環保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三條 工礦生活居住區衛生管理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共衛生管理應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貫徹專業隊伍與民眾相結合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審合,動員廣大民眾共同做好公共衛生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辦法的執行;
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辦法的實施和監督工作;
城市建設、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及其有關條款的監督和執行。
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園林綠化、公安、商業、供銷、交通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各自的職責範圍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具體部署本轄區各單位和居民的衛生工作,並進行檢查督促,做好民眾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衛生監督管理制度,配備專業衛生監督員,作好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可聘請一定數量的民眾衛生檢查員協助工作。
專業衛生監督員應由懂法律、懂政策、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擔任。專業衛生監督員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發給證書。
民眾衛生檢查員必須由責任心強、辦事公道的人擔任。民眾衛生檢查員由縣以上(含縣)愛衛會批准並發給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的職責:
(一)宣傳公共衛生知識,進行公共衛生法制教育,指導民眾衛生檢查員的工作;
(二)對本地區的公共衛生設施、環境條件、衛生狀況進行監測、評價,開展經常性的衛生監督;
(三)對城市規劃和基本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四)對違反衛生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可就有關技術性問題進行鑑定;
(五)其他有關專業衛生監督事項。
第三十八條 民眾衛生檢查員的職責:
(一)宣傳公共衛生知識,進行公共衛生法制教育,對本轄區的公共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和管理;
(二)配合專業衛生監督員進行工作,組織發動民眾維護公共衛生;
(三)其他有關衛生監督事項。
第三十九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行現場檢查,並按規定無償採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各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條 專業衛生監督員和民眾衛生檢查員都要嚴格依法辦事,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不準敲詐勒索,違者應嚴肅處理。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情節輕微的單位或個人,衛生監督(檢查)員可給予:
(一)批評教育;
(二)警告、限期改進;
(註:本款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已作修改。)
(三)專業衛生監督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情節較重的單位和個人,有關監督管理機構可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
(註:本條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已作修改。)
第四十四條 罰款必須有嚴格的手續和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五條 對處罰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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