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於2011年9月26日在烏魯木齊市成立,是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新疆公安廳。本協會是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開發、生產、銷售,技術培訓、信息服務,承接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施工,報警服務及運行維護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 外文名:Security technology to guard against trade association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 時間:2011年9月26日
  • 地點:烏魯木齊市
  • 從事範圍: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開發生產等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團體會員,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行業的集體力量,加速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事業的發展,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用戶的利益;發揮政府部門的助手作用,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經濟技術交流,以促進全行業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推進自治區安全防範工作的發展。
協會秉承服務於政府、服務於會員、服務於行業、服務於廣大用戶的宗旨,為社會安定和社會公共安全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業務範圍

(一)開展安防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套用,推動本行業的科技進步。
(三)組織國內外與本行業有關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的展覽(銷)會,並組織技術交流和技術轉讓。編制產品綜合樣本等技術宣傳資料。
(四)組織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市場預測,溝通交流。開展諮詢服務,為廣大用戶和會員提供無償或者有償諮詢服務。
(五)組織企業制訂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及時掌握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六)積極推動橫向聯合,加強相互協作,規範行業內的競爭秩序,促進企業之間的合作與發展。
(七)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等相關業務培訓,以促進企業管理服務水平及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
(八)組織廣泛的學習、交流及研討,拓寬視野,促進發展。
(九)編制協會期刊,運行行業網站,利用多種形式,做好行業信息交流及宣傳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防企業資質評審機構和完善證書發放工作。成立專家委員會,為安防工程的方案評審和工程驗收提供服務。
(十一)根據政府部門的授權參加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
(十二)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組織結構

團體會員

截止2012年4月31日,協會共有會員單位180家。其中副理事長單位24個,常務理事單位11個,理事單位24個。

機構設定

協會最高機構為新安協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下設綜合部、業務部、評審部三個部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組織章程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6日協會成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英文譯名: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security technology & preven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XJSP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開發、生產、銷售,承接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施工,報警服務及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地方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協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依照政府要求推進企業進步,反映企業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樑與紐帶作用。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行業的集體力量,加速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事業的發展,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用戶的利益;發揮政府部門的助手作用,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經濟技術交流,以促進全行業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推進自治區安全防範工作的發展,為社會安定和社會公共安全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疆公安廳和登記管理機關新疆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新疆烏魯木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安防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套用,推動本行業的科技進步。
(三)組織國內外與本行業有關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的展覽(銷)會,並組織技術交流和技術轉讓。編制產品綜合樣本等技術宣傳資料。
(四)組織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市場預測,溝通交流。開展諮詢服務,為廣大用戶和會員提供無償或者有償諮詢服務。
(五)組織企業制訂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及時掌握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六)積極推動橫向聯合,加強相互協作,規範行業內的競爭秩序,促進企業之間的合作與發展。
(七)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等相關業務培訓,以促進企業管理服務水平及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
(八)組織廣泛的學習、交流及研討,拓寬視野,促進發展。
(九)編制協會期刊,運行行業網站,利用多種形式,做好行業信息交流及宣傳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防企業資質評審機構和完善證書發放工作。成立專家委員會,為安防工程的方案評審和工程驗收提供服務。
(十一)根據政府部門的授權參加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
(十二)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 指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企業、事業等經批准入會的單位。
社團會員 指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地方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學會等經批准入會的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 指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專家、學者,經批准入會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從事本行業或與本行業相關的業務;
(四)誠實守信、無不良記錄;
(五)遵守新疆安全技術防範行業行為規則;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遞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單位會員填寫附表一,團體會員填寫附表二,個人會員填寫附表三)提交入會企業遵守行規行約的承諾書;
(二)單位會員交驗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社團會員交驗社會團體登記證(複印件);
(三)行業協會秘書處審核;
(四)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秘書長批准;
(五)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證書有效期兩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取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刊物的權利;
(七)享受本協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受優惠的待遇,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按照協會要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可公開的)和提出發展本行業的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做好上述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是協會的不同層次的決策和領導成員,由本協會中的先進會員單位擔任,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和本行業行為規則,是守法、誠信的表率;
(二)模範遵守本協會規章,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熱心支持協會各項工作;
(四)生產企業主要產品的技術指標和質量必須達到企業、行業或國家標準,工程企業應具有二級以上資質,承擔過重點安防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
(五)副理事長單位應對協會工作做出過重大貢獻,並在行業中具有很大影響,常務理事單位應對協會工作做出過較大貢獻,並在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理事單位應對協會工作做出過一定貢獻,並在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
(六)加入協會一年以上的會員單位可申請成為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首次會員代表大會二級以上安防工程企業;生產銷售技防產品質量達到企業、行業或國家標準且上一年年銷售額1000-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申請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或副理事長單位)成為常務理事單位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請副理事長單位。但對協會或行業有特別貢獻的企業,其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可酌情縮短上述時間。
第三十一條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的產生程式
(一)填寫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申請表,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見附表四);
(二)秘書處對申報單位進行考察,並向理事長工作會提交報告;
(三)理事長工作會審議考察報告,並決定是否提交理事會進行表決。理事長工作會議休會期間,可採用通訊方式提交審議。
(四)增補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須經過理事大會表決,參加會議的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過。理事會休會期間,也可用通訊方式表決;
(五)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協會秘書處正式通知申請單位辦理增補手續;
(六)新增補的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須交回原證書,由協會秘書處換髮新的證書。
第三十二條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不能履行其義務和職責的,應退出或降位。
第三十三條 實行不合格退出制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經理事大會審議通過,即可終止其相關資格:
(一)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一年無故不參加理事長工作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理事單位兩年不出席理事會,經告知不改變的;
(二)不履行該職務應履行的義務,不按時交納會費,經告知不改變的。
第三十四條 不合格退出的程式
如發生上述應退出的情況,由協會秘書處向理事長工作會提出處理意見,經理事長工作會審議並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長工作會和理事會休會期間,也可用通訊方式表決。
第三十五條 實行自願退出或降位制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因種種原因,難以承擔原職務的義務時,可自願申請退出或降位。
第三十六條 自願退出或降位的程式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自願退出或降位,可提出書面申請,報協會秘書處備案,並交回證書。如副理事長單位願意保留常務理事、理事或會員資格,常務理事單位願意保留理事、會員資格,理事單位願意保留會員資格,給予換髮證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功。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6日協會成立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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