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業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業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業協會於1992年10月由自治區施工企業管理協會與自治區建築業聯合會合併而成,是自治區跨地區、跨部門的建築企業及其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業務主管部門為自治區建設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業協會
  • 外文名:XJCIA
  • 建立時間:1992年10月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業務主管部門:自治區建設廳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面向建築行業,竭誠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加快建築業的改革和發展,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行業服務,行業協調;評優薦優, 調查研究;人才培訓,諮詢服務;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出版刊物,興辦實體。

理事成員

1992年10月19日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陳震東為理事長,李振生為秘書長;
1999年12月28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艾山·尼扎木丁為會長,曹永清為秘書長;
2003年12月26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張國文為會長,曹永清為秘書長。

組織機構

協會下設工程建設監理分會、建築裝飾分會、建築門窗協會和商品混凝土、建築機械管理與租賃兩個專業委員會。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業協會。英文縮寫:XJC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自治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築構配件生產、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設監理、建築勞務活動及與建築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區性行業組織,是經自治區建設廳同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加快自治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建築業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建築業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劃的研究、論證;
(二)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調查,蒐集、整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資料,編輯、出版刊物;
(三) 制定行約、行規、職業道德規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四) 組織開展建築行業檢查、評比和創優活動;
(五) 組織建築行業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六) 開展建築行業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活動;
(七) 組建信息網路,蒐集、整理國內外有關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聯繫,組織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動;
(八) 組織舉辦建築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交易會等活動;
(九) 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新產品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十) 協調會員單位在建築市場中的行為和利益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一) 承擔建設廳委託的對建築業企業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的具體工作;
(十二) 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範圍內的下列建築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經過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 土木工程、房屋建築施工企業;
(二) 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
(三) 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企業;
(四) 建築裝修裝飾企業;
(五) 建築勞務企業;
(六) 工程建設監理企業;
(七) 與建築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經濟團體;
(八) 凡經批准進入自治區從事上述建築行業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疆企事業單位;
(九)取得建築行業職業及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初審,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無故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力。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自治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年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討論、決定本會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其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於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呈請會長批准;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下設若干辦事部門,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本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另立章程,不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但可制定工作制度,其活動受本會理事會領導,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二條 各地、州、市建築業的企事業單位,經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可成立本地區建築業協會,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受本會指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諮詢等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 政府資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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