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審查同意,並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依法成立的新疆保險業自律性組織和從事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的學術團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兩會的業務活動接受新疆保監局的監督管理。協會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學會是中國保險學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保險學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
- 外文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Uigur Autonomous Region
- 地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成立時間:1998年9月28日
建設宗旨,下屬單位,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兩會”的指導思想和性質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的原則,以有利於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於維護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於社團組織自身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為目標,進一步完善體制和機制,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保險行業協會要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保險學會要開展保險理論與政策研究,組織保險學術交流,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保險理論繁榮發展。
下屬單位
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和學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於2008年12月2日召開。目前,協會擁有21家省級保險機構會員(含財險公司11家、壽險公司8家、養老險和健康險公司各1家),4家保險中介機構會員,14家地州市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學會擁有21家省級保險機構會員(含財險公司11家、壽險公司8家、養老險和健康險公司各1家),6家保險中介機構會員,並吸收自治區大專院校、科研教學單位7名專家為學會理事。
協會、學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自2008年12月2日起,“兩會”秘書處合署辦公,辦公地點設在烏魯木齊市新民路西三巷109號。
主要職責
保險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在自律方面:一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二是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四是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五是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在服務方面:一是積極參與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二是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三是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五是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六是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八是加強與國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支持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維護保險業利益。九是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Uigur Autonomous Region,縮寫為IAX。
第二條 協會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以下簡稱“新疆保監局”)審查同意,並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以下簡稱“民政廳”)登記註冊,依法成立的新疆保險業自律性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轄區內經中國保監會和新疆保監局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自治區級分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為指引,本著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的原則,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公平競爭,促進我區保險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保險行業利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全面提升保險行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疆保監局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烏魯木齊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和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新疆保監局委託,制定轄內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轄內保險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轄內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負責轄內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及資格證書、展業證書的發放;
(二)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定期組織開展自律協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新疆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等指導性條款,報新疆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建立教育培訓和違約懲戒相結合的機制,積極幫助保險公司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行銷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新疆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自治區政府部門和新疆保監局的相關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研究論證,提出新疆保險業政策、立法、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新疆保監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和行業的訴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新疆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認真研究我區保險契約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建設工作,發揮各方面力量,制定行業規範,確定行業標準,為減少和化解保險業矛盾糾紛提供制度保障;
(六)積極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建立信息分享機制,並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七)整合行業宣傳資源,組織會員公司開展保險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的宣傳諮詢活動,大力普級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八)經新疆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積極組織保險公司開展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工作,幫助會員公司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水平;
(九)加強與其它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
(十)承辦新疆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一節 會籍
第九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和新疆保監局批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各保險公司自治區分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和新疆保監局許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保險業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在各地州市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行業協會,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條 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保監會和新疆保監局批准或許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應表決同意新公司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單位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者不履行行業自律公約,嚴重影響保險業健康發展的,經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遇有重大事項選派懂業務、能決策的人員參加議事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特殊情況,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成立的換屆領導小組主持。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七)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新疆保監局和民政廳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六)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七)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八)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九)執行新疆保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對急需理事會表決而又因特殊情況無法召開理事會會議時,也可採取書面形式或通訊方式向理事徵求意見表決。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對急需常務理事會表決而又因特殊情況無法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時,也可採取書面形式或通訊方式向常務理事徵求意見表決。對急需協會解決處理的事項,但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其職權時,可由常務理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會後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節 專業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鑒於目前協會的工作性質和會員單位的經營內容,協會下設車險專業工作委員會、非車險專業工作委員會、人身險個人業務專業工作委員會(簡稱“個險專業工作委員會”)、人身險團體業務專業工作委員會(簡稱“團險專業工作委員會”)、保險中介(含銀郵等兼業代理)專業工作委員會和保險契約糾紛調解專業工作委員會等六個專業工作委員會。專業工作委員會的設立和撤消具體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專業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分別由會員單位選派分管相關領域的負責人出任,具體由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 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同時接受新疆保監局的相關業務指導。專業工作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研究專業領域的發展事項,具體職權由理事會制定。
第五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或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新疆保監局提名的人員。會長、副會長原則上由在新疆成立十年以上的保險機構負責人擔任;會長、副會長應從事保險工作時間較長,對保險市場發展較為熟悉,在業內享有一定威望,熱心協會組織工作,並符合協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以由新疆保監局提名,也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新疆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廳核准。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經新疆保監局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三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研究協會的組織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領導協調協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六)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
(四)聘任、聘用協會各類專職工作人員;
(五)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從事保險工作時間較長,對保險市場發展較為熟悉,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和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新疆保監局審查同意,民政廳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暫由一名所在公司市場份額排名在前的現任副會長代會長主持協會工作;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暫缺其席位;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也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經會長提議可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提前經選舉產生。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在社團組織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協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新疆保監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資產。
第四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新疆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烏魯木齊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書面徵求新疆保監局和民政廳的意見,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新疆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新疆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新疆保監局及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協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新疆保監局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新疆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