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32號)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區(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烏黨發〔2016〕11號)精神,設立烏魯木齊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隸屬:烏魯木齊市政府
  • 級別:處級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加強市級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二)加強全市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劃、制度及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市級機關事務的集中統一管理,推進機關事務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區(縣)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三)參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調配、修繕和權屬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市公共機構節能的協調、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能源審計和評價考核工作。
(五)指導市級機關單位後勤管理工作和後勤服務單位的業務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辦公區、住宅區物業服務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六)負責市級公務接待工作;負責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活動、大型會議的服務保障工作。
(七)承擔部分市級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和部分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公務接待和重要活動、大型會議的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機關事務管理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推進機關事務深化改革和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
負責機關及部分市級行政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項目經費的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四)資產管理處。
參與擬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和政策措施;負責編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規劃、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辦公用房調配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周轉房的統一管理;承擔部分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統一申報工作。
(五)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年度計畫和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組織開展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分析與報告工作;指導監督公共機構實施契約能源管理;組織實施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節能考核評價、監督檢查和能源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公共機構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組織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承擔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老幹部工作處(市委市人民政府機關老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及部分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附則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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