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發布文號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是1995-09-28 , 生效日期1995-10-01,屬類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 發布單位:808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代市長 汪光燾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生產、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既生產熱能又從事供熱經營或生產熱能為本單位職工供熱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用戶,是指使用城市供熱的單位(含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和個人(含產權人和使用人)。
市規劃、房產、計畫、環保、勞動、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供熱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技術資料。
城市供熱的室內溫度,應當達到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室溫合格率達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用戶需要改變區域網路管徑和設施,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手續後方可施工。未辦理手續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一)按供熱單位要求在區域網路上安裝計量儀表;
(二)區域網路系統的改造符合供熱的技術標準;
(三)按規定採取防寒保護措施;
(四)每年用熱前對區域網路管道和設施進行檢修,保證完好。
(一)擅自接通管網、增加供熱管線或散熱器、擴大用熱面積;
(二)在供熱設備上安裝放水裝置;
(三)擅自安裝或啟閉控制裝置;
(四)改變熱用途;
(五)跑、冒、滴、漏,浪費用熱;
(六)其它有損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的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
(二)挖抗、掘土、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排放污廢水;
(五)其它影響供熱管網設施安全的行為。
在城市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種植樹木、埋設線桿。
城市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出現故障需要搶修時,可以先行拆除占、壓物,損失由占、壓者承擔。
(一)熱源廠區內的供熱管線及供熱設施,由熱源單位負責;
(二)熱源廠區外的主幹線、支戶線,由供熱單位負責;
(三)用熱單位的入戶線、庭院管網及室內供熱設施,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
分散鍋爐供熱的鍋爐、管網及附屬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和養護。
用戶有義務保護城市供熱設施。發現供熱設施損壞,應當及時通知維護和檢修責任單位。維護和檢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搶修。
供熱的計量儀表應當進行周期檢定。
工程施工影響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商定保護措施,供熱單位監督實施。
單位用戶採暖用熱的熱費,建築層高三米和三米以下的,使用集中供熱,按建築面積收費標準計收,使用分散鍋爐供熱,按使用面積收費標準計收;層高三米以上的,按下列規定計收:
(一)層高三米以上,四米和四米以下的,加收零點三倍;
(二)層高四米以上,五米和五米以下的,加收零點五倍;
(三)層高五米以上,六米和六米以下的,加收一倍;
(四)層高六米以上的,加收二倍;
居民用戶採暖用熱的熱費,使用集中供熱,按建築面積收費標準計收;使用分散鍋爐供熱,按使用面積收費標準計收。
用戶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五日應當向供熱單位繳納下一個採暖期的熱費。使用集中供熱的用戶,一次繳清有困難的,十月二十五日前至少繳納下一個採暖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熱費,年末前應當足額繳清。
居民用戶的熱費,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統一繳納,無工作單位(含停薪留職人員)的,由個人繳納。
(一)擅自建設供熱工程的,責令停建,符合條件的,限期補辦手續;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拆除,並處以建設單位供熱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二)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限期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建設單位供熱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三)供熱單位未辦理資質審查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的日期供熱或停熱、擅自停止供熱,室溫不符合規定的,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責令賠償。
(五)在距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外緣一點五米內從事影響供熱管網安全活動的,限期清除、拆除或改正,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用戶有損害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行為的,責令恢復原狀,收取十倍至二十倍的熱損失費;
(二)工程施工影響供熱設施安全未與供熱單位商定保護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按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至五倍賠償;
(三)擅自改拆、移動供熱單位管網、標誌、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按直接經濟損失的五倍至十倍賠償;
(四)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供熱管網連線,符合條件的,限期補辦手續;不符合條件的,責令拆除;並收取自接熱之日起至發現之日止一倍至三倍的熱費;
(五)破壞、盜賣城市供熱設施的,責令賠償,並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使用工業蒸汽的用戶,月底不能結清當月熱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不按規定時間繳納熱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一的滯納金;年末前不能足額繳清熱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三的滯納金;
(三)拖欠熱費的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還款協定或不按協定規定償還熱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有本條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供熱單位經報請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暫緩供熱、限熱或停止供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