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發[2006]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中直、省屬在哈單位,駐哈部隊:
為了進一步保障城市供熱工作正常運行,確保人民民眾住上“暖屋子”,根據我市熱費收繳的實際情況,現就城市供熱收費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熱收費標準仍按哈政辦發[2006]2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執行時間調整為自本年度供熱期(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執行。
三、對部分已經補繳2005年―2006年度熱費的用戶,可沖抵2006年―2007年熱費或者退還給用戶。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