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保護市政公用設施辦法》是一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1月17日發布,1993年12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保護市政公用設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 發布日期:1993-11-17
- 生效日期:1993-1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發布日期】1993-11-17
【生效日期】1993-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市 長 索長有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爾濱市保護市政公用設施辦法
(一)道路、橋樑、道路標誌、護坡石、護欄、路邊石、橋涵照明等城市道橋附屬設施。
(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檢查井蓋等城市排水設施。
(三)供水管道、檢查井、水栓、水錶、消防水鶴等城市供水設施。
(四)柵欄、甬路、雕塑、噴泉、花壇、棚架、涼亭、坐椅等城市園林設施。
(五)公廁及公廁內部設施、垃圾箱、果皮箱、衛生宣傳板等城市環衛設施。
(六)供熱管網、井蓋、閥門、儀表、爬梯、散熱器等城市集中供熱設施。
(七)其它市政公用設施。
(一)盜竊、損壞市政公用設施。
(二)窩藏盜竊的市政公用設施。
(三)擅自回收市政公用設施。
(四)其他有礙市政公用設施使用的行為。
(一)提供線索破案或制止盜竊、損壞市政公用設施行為的,獎勵五十至二百元。
(二)抓獲盜竊、損壞市政公用設施行為者的,獎勵五十至五百元。
(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協助破案或破案有功的,獎勵二十至二百元。
(一)盜竊市政公用設施的,責令按價賠償,並按設施造價的十倍處以罰款。
(二)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責令按價賠償,並按設施造價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對機動車占壓人行道板的,可暫扣機動車牌照,並交由公安交通部門處理。
(三)為偷竊市政公用設施行為者窩贓的單位或個人,按設施造價五至十倍處以罰款。
(四)收購市政公用設施的,追繳全部贓物,按設施造價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處以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設施造價的一至三倍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