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非經營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非經營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規定》在1991.05.21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非經營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5.21
  • 實施時間:1991.09.01
第一條 為加強非經營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的管理,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維護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非經營性收費和罰沒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罰沒票據)是指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省以上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向付款方提供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 本省境內的非經營性收費、罰沒一律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收費、罰沒票據,是財務收支的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財政、審計、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 收費、罰沒票據分為統一和專業票據兩類。專業票據分為定額和非定額票據兩種。
第六條 統一票據的式樣,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專業票據的式樣,國家規定式樣的,由省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式樣辦理;國家沒規定式樣的,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供式樣,報省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七條 收費、罰沒票據主要內容包括:
(一)票頭;
(二)專用檢印;
(三)字軌號碼;
(四)聯次及用途;
(五)交款單位或個人;
(六)財政部門批准文號;
(七)收費罰沒項目;
(八)收費罰沒標準;
(九)金額及大小寫合計金額;
(十)收費罰沒單位;
(十一)收款人;
(十二)收費罰沒日期。
第八條 統一票據和專業票據,均由省財政部門在指定印刷廠印製。
第九條 使用收費、罰沒票據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持本單位的證明和國家或省以上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檔案,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查後,發給《準購證》,憑證向同級財政部門購買,收取工本費。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按級次向上級財政部門領取本地所需的收費、罰沒票據,建立健全票據領用制度。
第十一條 使用收費、罰沒票據的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收費、罰沒票據的使用制度,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票據使用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 撤銷、改組、合併的部門和單位,應將未用完的收費、罰沒票據,退回原領用的財政部門,不準自行轉讓、銷毀。
第十三條 使用收費、罰沒票據的部門和單位,對遺失、短少的票據或存根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聲明作廢。
第十四條 不再使用收費、罰沒票據的部門和單位,應將其《準購證》和剩餘票據退回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收費、罰沒票據存根,由使用單位保管。銷毀時,須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 為加強收費、罰沒票據統一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設立票據管理站,負責收費、罰沒票據的發放、管理和監督。為保證票據管理工作的業務需要,可按規定收取管理費,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票據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對票據工本費和管理費應單獨核算。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收費、罰沒票據稽查制度,加強收費、罰沒票據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凡非經營性的收費和罰沒不使用本規定所規定的收費、罰沒票據,繳款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付款,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財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批評教育;
(二)警告;
(三)沒收非法收入;
(四)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罰款;
(五)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執行國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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