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工作監督試行辦法

《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工作監督試行辦法》意在為貫徹執行《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加強結核病防治工作監督管理,降低患病率,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工作監督試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7-10-30
  • 生效日期:1987-10-30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0-30
【生效日期】1987-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工作監督試行辦法
(黑龍江省衛生廳1987年10月30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加強結核病防治工作監督管理,降低患病率,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黑龍江省境內的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個體開業醫和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結核病防治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全省城鄉各綜合醫院和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包括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和個體醫療單位均應接受上級和當地結核病防治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縣級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為所轄區域內的結核病防治監督機構。各級結核病防治監督機構設結核病防治監督員。
結核病防治監督員由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按條件推薦,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發給監督員證,具體行使本轄區的結核病防治工作監督職權。
第五條監督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結核病防治工作方針、政策如《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實施細則》。
二、具有醫師或相當醫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從事結核病防治工作二年以上的醫士或相當醫士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能夠診斷各型肺結核;
能夠正確分組、制訂化療方案;
能夠對肺結核病人全程管理;
能夠正確處理肺結核病的各種併發症;
能夠正確指導卡介苗接種工作;
能夠根據專業知識正確評價結核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
第六條監督員職責
一、宣傳結核病防治知識,負責指導結核病人的發現、轉診治療、管理和卡介苗接種工作。
二、有權向被監督單位了解結核病防治工作情況,包括聽取所有關情況介紹,查閱資料;
有權採取證物、證詞和攝取現場資料。被監督單位應提供方便。
三、對監督單位結核病防治工作情況提出全面評價,並根據結防監督機構的意見,寫出局面材料,報送有關單位。
四、發生結核病防治工作有關的醫療事故、差錯或糾紛時,有權採取緊急控制措施。必要時可由結防監督機構研究後實施。
五、對違反《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的單位或個人,監督員有權提出警告,直至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監督員應及時向監督機構提出書面報告,由監督機構處理。
六、監督員進行日常監督時,應填寫監督日誌,經本單位同意後,存檔備查。
並由結防監督機構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監督機構報告。
七、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結防監督機構有權對所轄區或下級結防監督機構貫徹執行《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和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鐵路、林業、農場、煤炭和其他企業系統的結核病防治工作監督員證,由企業主管行政部門簽發,行使本系統內結核病防治工作監督管理。企業事業單位結防監督機構應接受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結核病防治監督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證章,主動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出示證件。
第九條對單位或個人的罰款應按《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對經濟處罰不服的單位或個人應按《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對模範執行結核病防治法規,忠於職責,不徇私情,成績顯著的結核病防治監督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視其情節,取消監督員資格並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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