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徵收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4-04-04
【生效日期】1994-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 長 邵奇惠
黑龍江省徵收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
(一)涉外賓館、飯店按住宿外賓每人每天一美元計征;涉外公寓按出租客房每套每天二美元計征。
(二)其他賓館、飯店、旅店(旅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按住宿賓客每人每天一元人民幣計征;其他公寓按出租客房每套每天二元人民幣計征。
旅店代征的社會事業建設費不計入營業收入,不計徵稅、費。
(一)對應徵不征社會事業建設費的,除補繳應徵數額外,並處以應徵數額的二倍罰款。
(二)對不全額上繳社會事業建設費的,除限期補繳外,並處以欠繳數額的百分之二十罰款,同時按日加收欠繳數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對截留、挪用社會事業建設費的,除收繳截留、挪用的數額外,並對情節較輕的,處以截留、挪用數額的百分之十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截留、挪用數額的百分之十五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截留、挪用數額的百分之二十罰款。對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並建議其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定額專用票據,情節較輕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對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並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