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航道養護費徵收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為徵收航道養護費而專門出台的地方法規。
相關信息
【發布文號】黑航字[79]272號
【發布日期】1979-12-10
【生效日期】1979-1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一、國營、地方國營運輸企業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
二、集體所有制的專業運輸企業和人民公社專業運輸部門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
三、機關、企業、事業、農牧、水產和林業部門等擔負交通運輸或生產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
四、全民或集體所有的拖運和人工流放的排筏;
五、其他有交通、運輸、遊覽和專用業務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
一、航運部門的航道、港監、檢查等非營運船舶;
二、軍事、公安、水利、衛生、環保、鐵路、地質、科研等部門執行國防、巡江、消防、救護、測量、防汛、鑽探、檢疫、科研查勘、教練、體育活動等任務的非運輸生產船舶;
三、人民公社生產隊非經營運輸的農業專用船舶;
四、輪渡和城鄉擺渡船舶;
五、經交通部或省革委核准免徵的船舶;
六、停用或修理期超過全航期的船舶;
七、常年航行在未經省航運部門維護的航道上的船舶。
一、航運企業的船舶,按運輸收入計征。省直營系統,按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四徵收,地、市、縣營和集體所有制的專業運輸企業以及人民公社的專業運輸部門的船舶,按收入的百分之三徵收;
二、非航運企業的船舶,機動船按總馬力徵收,每馬力每月徵收兩元;非機動船按檢驗丈量載重噸位徵收,每噸位每月徵收四角;
三、拖運和人工流放排筏,一律按千噸公里計征,每千噸公里徵收四角;
四、客貨船、機動駁船已按總馬力計征,客位、噸位則不另行收費;
五、其他特殊船舶可參照上述標準計征。
航道養護費按月計收,每月繳納一次,由省航運管理局統一領導,指定黑龍江省航道局負責徵收工作。
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運輸企業,每月按營業收入規定的徵收費率,於次月五日前繳到航道部門。
其他非營運船舶,在開江前,經港監部門檢驗、發證同時,登記核定船舶的馬力、噸位,並按月按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四、五月合征,四月份不足半月按半月計征,半月以上按一月計征)。
一、偷漏、滯繳、逾期不繳之各種船舶,除令其照章繳費外,處以應徵費額的百分之十到一位的罰款;
二、塗改、借用、輪流使用“航道養護費繳訖證”者,除沒收證件,照章另行繳費外,並處以應徵費額一位的罰款;
三、偽造“航道養護費繳訖證”和其他情節嚴重者,除照章徵收外,並增加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