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內河航道養護費徵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
- 發布日期:1994-03-16
基本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陳煥友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江蘇省內河航道養護費徵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
(一)執行國防、治安、消防、救護、防洪、搶險任務以及從事漁業捕撈、檢疫、醫療、水政監察、河道勘測、環保監測、科學查勘、教學、體育活動的船舶;
(二)交通主管部門從事航道維護和管理、港航監督、運輸管理、救助打撈、鑽探、測量的船舶;
(三)專門從事農業生產的船舶;
(四)經省交通廳核准免徵的船舶。
前款所指船舶,必須辦理申請免徵手續,經航道管理機構核准後,發給“免繳證”。本條所指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時,不免徵航養費。
(一)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專業航運企業的營業性船舶及其承運排筏和其他浮運物體,按其運費收入的8%計征。
(二)對難以準確反映運費收入的營業性船舶、非營業性船舶以及排筏和其他浮運物體,按下列標準計征:
1.拖輪、推輪等按每月每千瓦10元計征;
2.客輪按每月每總噸位7元計征;
3.貨輪、掛機船等按每月每總噸位12元計征;
4.客、貨駁等非機動船按每月每總噸位3.5元計征;
5.排筏和其他浮運物體按其通過本省航段里程,每立方米(噸)每公里5厘計征。
(三)對外國籍或港澳台籍船舶,比照國內船舶相同人民幣收費標準計征外幣,匯率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標準執行。
前款所指船舶、排筏和其他浮運物體的計費單位,尾數不滿半個單位不計費,滿半個單位則按一個單位計費。
航道管理機構在收到航養費時,應向繳費單位和船舶核發航養費繳訖憑證。遺失的繳訖憑證,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經航道管理機構核實後方可辦理補發手續,並按規定收取補發手續費。
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起運客貨的船舶,在本省外的航段應按航道所屬地規定繳納航養費;在本省內的航段應按本規定繳納航養費。
(一)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裝運客貨經過或到達本省的船舶,不計征航養費。
(二)在本省裝運客貨返回船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舶,按通過本省航段里程所得運費收入的8%計征,不返回船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舶,由客貨起運港按全程運費收入的8%計征。
(三)排筏和其他浮運物體,均按通過本省航段里程每立方米(噸)每公里5厘計征。
(四)對固定在本省營運、施工作業一個月以上的船舶,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定額收費標準計征。
對漏繳、欠繳、逃繳、拒繳航養費或瞞報運費收入、船舶總噸位(千瓦)者,各地航道管理機構除有權扣證扣照、滯留船隻、追繳應繳費額外,每遲繳一天加收應繳費額5‰以內的滯納金,並視情節可處以應繳費額5倍以下罰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納入航養費收入一併管理。
對假報運輸性質或塗改、轉借、偽造繳(免)費憑證者,除按上款處罰外,航道管理機構有權收繳其繳(免)費憑證;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一)養護工程費:包括維護航道的測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清障打撈、整治建築物維修等養護工程費,航標等助航設施的設定、維護費,航道設施一般水段的修復費,航道工程船舶及機具設備保養修理費,航道處、站(隊)房屋修建費,養護工程必需的車船、機具設備和儀器購置費,航道改善工程費;
(二)養護事業費:包括行政管理費,職工住房修建費,養護和管理的科研、教育費,通訊設施費,航道普查費,航道保護管理費,徵收業務費;
(三)養護其他費:包括離、退休人員費及撫恤費,職工子弟學校經費等。
省交通廳應根據航道工作的需要,編制航道養護計畫和相應的材料、設備、燃料供應計畫,經省計經委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