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在1988.12.05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2013年11月6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05
  • 實施時間:1988.12.05
  • 廢止時間:2013年11月6日
廢止決定,細則全文,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等25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 陸 昊
2013年11月6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 等25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決定的銜接,維護法制統一,充分發揮省政府規章保障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14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1988年12月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二)黑龍江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1989年11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公布)
(三)黑龍江省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2年6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四)黑龍江省護士管理辦法(1995年2月1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1998年1月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正)
(五)黑龍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1995年11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六)黑龍江省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程式規定(1996年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七)黑龍江省統計調查單位登記管理辦法(1996年5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八)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1997年8月1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2006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修正)
(九)黑龍江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設施安裝管理規定(2001年2月1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十)黑龍江省愛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2001年6月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十一)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辦法(2001年9月2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十二)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十三)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十四)黑龍江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5年12月3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

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區和近郊區(不含未設街委建制的地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含所轄行政村)。“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省政府授權行署、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凡在本省開徵區內的房產,不論產權屬於單位或者個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按《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原值,以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畫價值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稅;沒有基建計畫價值的由當地稅務部門核定計稅價值徵收房產稅;工程決算後,依照實際入帳價值計算繳納,多退少補。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或地方財政部門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軍隊自用的辦公和公務用房。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和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公務用房。
(三)宗教寺廟用於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神職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四)公園(包括烈士陵園)、名勝古蹟供公共參觀遊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使用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生產、經營用房產,不屬於免稅範圍,應照章繳納房產稅。
(五)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衛生所、託兒所、幼稚園自用的房產。
(六)企事業單位舉辦的職工療養院自用的房產。
(七)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八)基本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臨時簡易房屋和倉棚。
(九)經省政府授權省稅務局批准減稅、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下列房產,經納稅人申請,省政府授權市、縣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一)企業在關停期間沒有使用的房產。
(二)經有關部門鑑定,停止使用的危險房屋。
(三)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工廠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由街道或企業自辦的社會福利工廠(指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自用的房產。
第七條 納稅人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需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請稅務機關審批,可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八條 房產稅的納稅期限,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按年計算,分季繳納,於每年二、五、八、十一月份徵收。每一征期為二十天,具體徵收時間,由當地稅務機關規定。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按當月實際租金收入計算,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繳納。
第九條 鐵路、郵電、航運、金融、油田、煤礦、電業等企業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的房產,不論是獨立核算單位,還是報帳制單位,均應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十條 納稅人新建、購進房產或者改變房產用途時,應於建成、購進或改變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房產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變更登記。
房產產權變更(出售、贈送、分割)或房產擴建、翻建、改建、拆除和出典的,須在變更、竣工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續。
因房產產權變更改變納稅義務的,均從變更的次月起計算徵稅或免稅。新建、擴建和拆除報廢的房產,均從房產竣工或停止使用的次月起計算徵稅或免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偷稅、抗稅、逾期繳納稅款的處罰以及對揭發、檢舉人的獎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財政、城建、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產資料和情況。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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