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在1989.11.0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2013年11月6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1.07
  • 實施時間:1989.12.01
  • 廢止時間:2013年11月6日
廢止決定,辦法全文,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等25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 陸 昊
2013年11月6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 等25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決定的銜接,維護法制統一,充分發揮省政府規章保障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14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1988年12月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二)黑龍江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1989年11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公布)
(三)黑龍江省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2年6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四)黑龍江省護士管理辦法(1995年2月1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1998年1月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正)
(五)黑龍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1995年11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六)黑龍江省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程式規定(1996年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七)黑龍江省統計調查單位登記管理辦法(1996年5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八)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1997年8月1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2006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修正)
(九)黑龍江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設施安裝管理規定(2001年2月1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十)黑龍江省愛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2001年6月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十一)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辦法(2001年9月2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十二)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十三)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十四)黑龍江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5年12月3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安全、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有權進行監督。
第四條 企業在實行承包、租賃、轉讓、兼併時,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女職工,不得歧視和無故拒絕聘用。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照常參加本單位調資,除產期外,享受職工一切待遇(計畫外生育除外)。
第六條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應算做勞動時間。
第七條 對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職工所從事的勞動範圍,除執行《規定》第五條外,不得安排在作業場所空氣中鉛、鎘、汞等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勞動。
第八條 對常年從事低溫、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休假一天,對從事其他生產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所在單位應給予照顧。
企業應按月給女職工發放符合衛生標準的月經用品。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參照本款執行。
第九條 單位對女職工在懷孕和產假期間,除執行《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排懷孕職工從事孕期禁忌的勞動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
根據醫務部門診斷證明,對於懷孕職工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的,應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輕工作(包括半日勞動)。
(二)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加班加點。
(三)對懷孕七個月以上職工,每天給予一小時工間休息並計算為勞動時間。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
(四)懷孕職工在勞動時間內作產前檢查,應計算為勞動時間。
(五)根據醫務部門的診斷證明,懷孕職工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下同),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六)女職工屬於晚育的,可按有關計畫生育規定,適當延長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七)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視身體適應情況,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
(八)懷孕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住院費、藥費等均由所在單位負擔(計畫外生育除外)。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九十天期滿後,如果上班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給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不準超過十八個月。未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不得強制其休長假;未經單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
女職工休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發給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其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企業應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並建立衛生檔案。發現患病的,應及時給予治療。普查、治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適應原工作的,經單位醫療機構或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應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應設女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車間(班組)和單位,應建立婦女專用衛生室,設專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女職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車間(班組)和單位,可設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作業的女職工,可發給單人使用的衛生器具。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機構,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規定》和《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規定》第十三條和《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處罰。
第十七條 女職工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按照有關計畫生育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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