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草原管理費徵收辦法

為了加強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生產能力,促進畜牧業生產的發展,根據《黑龍江省草原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草原承包責任制若干問題的規定(黑政發〔1985〕125號文)》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草原管理費徵收辦法
  • 省份:黑龍江省
簡介,總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3-19
【生效日期】1987-03-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草原管理費徵收辦法
(1987年3月19日)

總則

為了加強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生產能力,促進畜牧業生產的發展,根據《黑龍江省草原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草原承包責任制若干問題的規定(黑政發〔1985〕125號文)》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草原管理費的徵收範圍
凡使用草原和草山、草坡(以下簡稱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市、縣的草原管理部門繳納草原管理費,具體範圍如下:
1、國營農、林、牧、漁場及其職工使用的草原;
2、鄉、村所屬的農、林、牧、漁場和其他企事業單位使用的草原;
3、農民和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使用的草原;
4、鄉、村統管使用的草原;
5、機關、企業、事業、部隊、學校等單位使用的草原。
第二條草原管理費徵收標準
根據草原的類型、草質、產草量和利用現狀,以面積計算,按年徵收草原管理費。
1、天然采草場,每畝五角。
2、天然放牧場,每畝二角。
3、牧業、經濟兩用草場,每畝三元。
4、國家投資建設的人工草場、飛播草場,每畝二元。
5、國家投資建設的半人工草場(包括淺翻輕耙、鬆土補播、圍欄封育等),每畝一元。
6、草原使用單位和個人自費投資建設(包括人工種草、圍欄封育、鬆土補播、淺翻輕耙等)的草場,按建設前的天然草原類型收費標準徵收。
7、草山草坡,每畝三角。
8、擅自開墾或改變用途的草原,按墾前或改變用途前的收費標準加收五至十倍,直至退耕還牧種草,恢復植被為止。
9、使用嚴重退化、沙化、鹼化的草原,頭三年免收草原管理費,三年後可酌情徵收;開發承包資源豐富而未被利用的草原,第一年可免交管理費。
10、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絕產的草原,經市、縣草原管理部門核實後,可免收草原管理費。
11、遭受自然災害減產的草原,經市、縣草原管理部門核實後,可酌情減收草原管理費。
第三條草原管理費的管理和使用
1、省、市、縣草原管理部門應單立帳戶,配置財會人員,管好、用好草原管理費。
2、市、縣草原管理部門徵收的草原管理費,一律上繳地方財政,列入預算外專戶儲存,實行統一計畫,統一管理,分級使用。
3、市、縣徵收的草原管理費,應拿出全額的百分之二十,由地方財政上繳省財政,列入預算外專戶。主要用於:全省性草原保護、管理、建設、監測獎勵、人員培訓和扶持市、縣的草原建設等項工作。
4、市、縣所留的百分之八十的草原管理費,應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以草養草,不斷提高草原生產力的原則,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準挪用和截留。年初由市、縣草原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年度計畫,報省財政和省草原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市、縣財政分期撥款,草原管理部門掌握使用。主要按下列項目列支:
①開展草原資源調查和規劃設計。
②進行草原保護、改良、建設、利用和新技術實驗推廣。
③草原管理部門的業務活動、勞動保護和鄉鎮草原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④購置草原用的儀器設備。
⑤培訓人員和獎勵。
⑥鄉鎮在草原建設、管理、收費等方面有貢獻的人員應給予獎勵,所占比例以百分之五為宜。
第四條草原管理費的徵收
1、草原管理費統由市、縣草原管理部門直接向使用草原的單位或個人徵收。
2、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包括承包)前應預交草原管理費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其餘部分收草後補交。
3、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向市、縣草原管理部門交納草原管理費;市、縣每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向省上繳草原管理費。
4、對延期交納草原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應加收百分之三的滯納金。
5、對拒絕繳納草原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草原管理部門收回草原使用權,並依法追征應交的草原管理費。
6、對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草原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罰款、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其它
1、上級草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有權對下級草原管理部門有關草原管理費的徵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下級草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鄉鎮草原管理人員要如實反映情況。對弄虛作假、亂用資金、管理混亂的單位,財政可停止撥款,組織審查。
2、過去各地、市、縣頒布的有關草原收費規定一律作廢,以此規定為準。
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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