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草原管理條例

1984年8月27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草原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8.27
  • 實施時間:1984.10.01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規定,為加強草原的保護、利用和建設,保持草原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充分發揮草原資源優勢,促進畜牧業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草原,包括農、林區的草山草坡。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全面規劃,明確草案範圍,加強保護,積極建設,科學管理,做到管、建、用結合,管好用好草原。
保護、建設草原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第四條 全省草原按行政區劃管理。
農、林、牧、漁場所屬範圍內的草原,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監督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自行管理。
第二章 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 凡未經劃撥的草原和國家撥給國營企事業、機關、部隊使用的草原,以及實行分級管理時將國有草原劃給集體使用的,均屬全民所有;經過土地劃界並發給《土地證》確定為集體所有的草原和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為集體所有的草原,均屬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個人承包的草原,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六條 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出租和擅自轉讓草原,不得自行改變草原用途。
第七條 凡實行各種形式承包的草原,承包期不少於十五年,子女可以繼承。
第八條 因草原界限不清、地權不明引起的草原糾紛,爭議雙方應主動協商解決,如仍有爭議,由草原、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調解;經調解解決不了的,按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人民政府裁決。
在草原糾紛未解決前,有關各方應保持現狀,不得以任何藉口挑起事端。
第九條 國家建設徵用、撥用國營農、林、牧、漁場和集體單位使用的草原,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草原保護
第十條 禁止開墾草原。對已開墾的草原,引起沙化、鹼化和水土流失的,必須退耕種草還牧。
第十一條 對草原建設設施,如圍欄、水井、水利工程等必須嚴加保護,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毀壞。
第十二條 禁止在草原上挖草皮。民眾蓋房、修房等用土、用沙,應徵得草原使用單位的同意,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地點進行。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建立的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應實行劃片輪采,邊采邊育,草、藥結合,永續利用。
在草原上挖藥材應隨挖隨填坑。
第十三條 在草原上應合理放牧,確定適宜的載畜量,不得超載過牧,避免草原退化。
第十四條 凡有草原的市、縣、鄉和農、林、牧、漁場,都應做好草原鼠、蟲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滅鼠治蟲。對草原上捕食鼠、蟲的鷹、雕、黃鼬等野生動物,必須嚴加保護,禁止獵取和捕殺。
第十五條 適時打草和採收優良野生牧草種子。各市、縣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適宜的打草和採種期。打草時應留母草帶。
第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草原時,必須走原有道路,不許隨意改道。
第十七條 市、縣、鄉、村和農、林、牧、漁場應加強草原防火的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火聯防組織,訂立防火公約,防止草原火災。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草原排放有害草原的廢水、廢渣。
任何單位不準排水淹沒草原。特殊情況需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在草原上進行測量、勘探,必須事先徵得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單位的同意。如因勘探使草原使用單位和個人受到損失,應給予賠償。
第四章 草原建設
第二十條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制定草原建設綜合規劃,改良草原,建設草原,做到:
(一)開展種草和鬆土補播,建立人工草場和半人工草場;
(二)採取封育、淺翻輕耙、施肥、排灌、除毒草、防蟲、防鼠等措施,改良退化草原;
(三)劃分打草區和放牧區,興建草原圍欄,實行定期輪牧或劃區輪牧;
(四)採取綜合技術措施,治理沙化、鹼化草原;
(五)興辦草原水利事業,解決人、畜飲水和草原排灌;
(六)營造草原防護林,防風固沙,以林護草。
第二十一條 個人承包的草原,在承包契約上,應參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明確承包期間保護、改良、建設草原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應在農業區劃的基礎上,繁育優良牧草種子,逐步形成牧草種子繁育體系。
第二十三條 畜牧科研單位和草原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研究保護、利用和建設草原的科學方法,解決草原沙化、鹼化、退化問題,不斷提高草原的生產能力。
第五章 草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在畜牧部門設定草原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和監督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負責本地區的草原資源調查,制定草原開發利用規劃;
(三)對草原使用單位,進行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利用的技術和業務指導。
草原面積較大的鄉,設草原管理員,在草原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地的草原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對草原管理人員統一發給草原管理證,並根據本條例,規定草原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向草原管理部門繳納草原管理費。草原管理費套用於草原的保護、管理和建設。具體納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一)在草原保護、利用、建設和科學研究上有顯著成績的;
(二)在草原資源調查和草原規劃設計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模範執行本條例,同違法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四)在基層堅持草原工作十年以上,熱愛本職工作,做出一定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草原管理部門實行經濟制裁:
(一)對違反第六條規定,出賣、出租草原的,收回草原使用權,沒收其所獲款、物,並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轉讓草原一律無效;改變草原用途的,應限期恢復草原。對上述直接責任者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三)對違反第十條規定,濫開草原的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四)對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毀壞草原建設設施的,應責令其修復,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五)對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毀壞草原面積每畝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六)對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七)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損失的,由排水單位負責賠償。
不服上述經濟制裁的單位和個人,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的,草原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式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除給予經濟制裁外,並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與國家草原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草案說明

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將《黑龍江省草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草原條例)的主要內容和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關於《草原條例(草寨)》的起草過程
本《草原條例(草案)》是在一九七二年草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起草的,這個《草原條例(草案)》經過幾次省、地畜牧工作會議的專門討論;省畜牧局多次派人下去座談,徵求基層草原幹部的意見。今年(198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參照內蒙、寧夏、河北、新疆等省區的“草原管理條例”對《草原條例(草案)》進行修改、補充;省政府辦公廳又徵求了各地、市、縣和省直有關單位的意見,形成了“送審稿”。之後經省政府常務辦公會討論通過,並根據會議的意見再次作了修改,形成了《草原條例》的草案。
二、關於制定《草原條例》的目的
草原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是發展畜牧業的重要物質基礎。並且對涵養水源、保持水土、調節氣候、保護環境、促進生態平衡都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是國家草原較多的省份,有草原和草山草坡七千六百多萬畝。草質優良,馳名中外,為全國十大牧區之一。過去,我省對草原工作就很重視,一九五五年,黑龍江省人民委員會頒發了《黑龍江省草原、葦塘管理暫行辦法》、一九六0年黑龍江省人民委員會發出了《關於加強草原管理和開展草原改良工作的指示》、一九六
二年省委、省人委又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了《黑龍江省草原、葦塘管理、使用的若干規定》。各地有章可循,草原保護、利用、管理情況還是比較好的,隨意開墾草原的現象較少;亂挖,亂占草原的問題很少發生;草原沙化、鹼化、退化現象很輕,草原生產力比較高。十年動亂期間,各項規章制度遭到破壞,草原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法規也元人執行,草原破壞狀況日益加劇,草原面積不斷減少,沙化、鹼化、退化面積不斷擴大,產草量明顯降低。以水草豐美著稱的松嫩草原為例,由一九五六年的四千四百萬畝,到一九八三年減少到二千六百萬畝,二十七年間減少了一千八百萬畝。平均每年減少六十七萬畝。鹼化、沙化面積占草原面積由過去的百分之十增加到百分之二十五。平均畝產於草已由過去的二、三百斤,降到百斤左右。一些草原較多的地方出現了冬春飼草嚴重不足的現象,影響了畜牧業生產的發展。龍江縣一九六三年有草原二百三十九萬畝,到一九七八年減少到一百二十萬畝。由於草原面積減少,飼草不足,牛羊比歷史最高水平分別下降了百分之十二和百分之二十。破壞草原帶來的嚴重後果,不僅危害了畜牧業,也從根本上動搖了農業生產的自然基礎,形成了農田擠草原,風沙吃農田的惡性循環。黨和國家歷來對草原的保護和建設十分重視。毛主席曾指出:“牧草是牲畜的生死問題”。《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規定:“絕對不允許破壞水土保持、破壞山林、破壞草原”。胡耀邦同志在一次談話中指出:“要發展草場,搞人工種草,保護天然草場”。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多次指示要保護和建設好草原。因此,制定一個草原管理條例,使各地有章可循,以便加強草原管理和建設,提高草原生產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三、關於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草原有兩種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我省一九六二年進行草原調查和規劃時也確定了兩種所有制。本《草原條例》重申了全民所有草原和集體所有草原的具體範圍;明確規定在一九六二年實行分級管理時將國有的草原劃給集體使用的,現在仍為全民所有。規定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使用草原的單位不得買賣、出租草原,不得擅自轉讓草原和不得隨意改變草原用途,這些問題在《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中已有原則的規定,本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
對草原的管理,規定按行政區劃管理和省國營農、林、牧、漁場按本《條例》規定自行管理,這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我們也是這樣做的。同時,根據多年的經驗,這樣管理,對於進行草原資源調查、規劃利用、掌握草原使用情況,適當進行調劑,對防止濫墾、亂占等破壞草原的問題也是有利的。
另外,在《草原條例》中強調了推行各種形式的草原承包責任制,明確繼承權,這有利於管好、用好、建好草原。
四、關於草原保護
草原保護是否能用好、建好革原的前提,草原保護不好,利用、建設就無從談起。鑒於草原破壞比較嚴重的情況,把草原保護作為一個重要內容,寫進《草原條例》。對於經常發生的破壞草原的現象和可能出現的自然災害,都具體規定了防範辦法。
五、關於草原利用建設
草原的合理利用是促進牧草生長的重要一環。但這個問題往往被人們所忽視。過度放牧,早打草的現象較普遍。這裡強調了合理利用草原的成功經驗劃區輪牧。草原建設則是進一步發揮草原資源潛力,促進畜牧業發展,保持生態平衡的根本措施。因此,對我省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設、改良措施,例如種草、飛播、淺翻輕耙、圍欄、劃區輪牧,在草原條例中要求各地大力推行。
六、關於草原科學研究
這是一項新興科學,我省十分薄弱。已有的科研單位,科研手段也很落後。地、市、縣還沒有從事草原研究的單位。草原保護、利用和建設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因此《草原條例》中要求科研單位和草原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從草原調查入手,積極研究草原的保護、利用和建設的科學方法。
七、關於獎罰問題
長期以來,在草原保護、利用、管理和建設上賞罰不夠分明,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得不到表彰和獎勵,而破壞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又得不到應有的懲處。致使很多單位對草原的保護、建設漠不關心,草原破壞現象日趨嚴重。為了樹立起一種保護和建設好草原光榮的良好風氣,制定了一些獎勵和懲罰的具體辦法,以法治革,保證草原工作的順利進行,達到提高草原經濟效益的目的。
八、關於實施日期問題
考慮到在這個法規頒布之後,需要有一段時間進行宣傳,以便廣大民眾知法、守法,所以將實施日期推遲到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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