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取消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通知》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6月0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取消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上海市
- 發布文號:滬府發〔2003〕39號
- 發布日期:2003-06-02
- 生效日期:2003-06-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上海市
簡介
具體內容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財政部關於取消社會事業建設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函〔2003〕4號)的精神,本市取消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取消本市向旅館業徵收的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項目,《上海市地方社會事業費徵收辦法》(滬府發〔1995〕38號)即行廢止。二、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項目取消後,有關部門要妥善解決資金供應和調度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三、執收單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一經發現,按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本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執行。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