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

該意見為滬教委基〔2006〕36號檔案,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於2006年4月28日發布,於2006年4月28日執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教育綜合改革率先基本實現上海教育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的精神,為促進學前教育機構的內涵建設與發展,提高本市學前教育的現代化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以下簡稱:示範園(所))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思想,工作要求,管理機制,

指導思想

通過示範園(所)建設,使之在貫徹幼兒教育法規、傳播科學教育理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培訓師資以及指導家庭、社區早期教育等方面起好示範輻射作用。同時通過示範園(所)的建設,進一步深化學前教育辦學體制和管理機制的改革,依照創新管理、發展內涵、傳播科學、提升服務的工作原則,提高教育、管理、服務的質量和效益,整體推進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實現學前教育的有效服務和均衡發展。

工作要求

(一)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應模範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學前教育的政策、法規,發揮依法辦學的表率作用。園所負責人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幼稚園(託兒所)、教職員工以及廣大在園兒童的切身利益,並為在園兒童身心的安全與健康提供充分的保障。
(二)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應確立科學的發展觀,健全和完善科學的管理體系與運行機制。堅持正確的教育理念,以促進兒童身心全面和諧發展為辦學的根本目的,並以此確立發展思路與發展策略。準確把握園(所)現狀及發展目標,提升規劃在編制、實施過程中的民主決策力,完善內部監控與調整的機制,逐步提高園所依法管理和自主發展的水平。
(三)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應嚴格遵循教育發展規律,真正起到教育示範作用。要遵循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注重良好教育環境的創設與利用,積極探索兒童主動探究學習和個性獲得充分發展的教育規律及其方法途徑,重視兒童發展的個體差異以及個性化教育的要求,為區域內其他教育機構提供有效的指導服務。
(四)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應致力於教改實踐與教育科學研究,成為本地區教育研究的實驗基地。注重以提高管理效益和教育效益為核心的教改實踐,結合當前教改的熱點與難點確立本園(所)的研究重點,通過深化研究推進教改實踐的深入發展,提升研究內容的推廣與套用價值。
(五)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應高度重視教職工隊伍的建設,有效發揮師資隊伍培養的基地作用。要培養一支適應時代發展,能接受先進教育理念,主動汲取信息,注重自身提高,師德高尚,敬業愛崗的教職工隊伍。充分發揮骨幹教師隊伍的作用,運用多種途徑和方式指導與促進本地區教師保教水平的提高。
(六)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應努力構建開放式辦學的學前教育體系。積極探索與家長共同教育、與家庭和社區協同工作的方法途徑,科學指導親職教育,並為家長提供優質的服務;開拓社區教育功能,在共建文明社區中發揮教育機構的獨特作用;積極利用資源優勢向社會傳播科學的教育理念,建立良好的社會信譽。
(七)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應完善辦學條件,體現學前教育先進的發展方向。要從實際出發,積極採取措施切實改善辦學條件,提高經費與設備的使用效益。運用現代信息設備與技術,提高管理和保教工作的實效。

管理機制

(一)建立示範園(所)準入制度
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示範園由省地級教育部門組織評審認定”(國辦發[2003]13號)的要求,本市建立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的準入制度。申報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的各類公民辦園(所),應先達到本市一級園(所)標準,並在自評的基礎上,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由市教委組織專家評估並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後,方可授予上海市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的稱號。
市教委將兼顧不同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需要,合理確定示範園(所)的區域分布。同時對本市示範園(所)實行總量控制,其比例控制在本市幼托機構總數的5%以內。
(二)建立管理與指導體系
根據基礎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上海市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承擔示範園(所)的建設、發展與管理職責。在確定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所應承擔的示範和實驗任務的前提下,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為示範園(所)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促進示範園(所)的持續發展和示範作用的有效發揮。
市教委根據本市社會、經濟和教育的發展趨勢,適時調整相關政策,加強業務指導,促進示範園(所)提升專業化水平。
(三)建立信息公開及社會監督制度
各區(縣)要建立示範園(所)與社會公眾間暢通的雙向傳遞和交流機制,實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監督制度。市教委將利用信息化手段實行信息公開和社會公示制度,將示範園(所)建設工作的相關信息及時公開,並將審核通過的名單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逐步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四)  建立定期審驗和退出機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省地級教育部門定期對示範性幼稚園進行指導、評估和審驗”(國辦發[2003]13號)的要求,對已認定的上海市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市教委原則上每三年組織開展一次審驗。對審驗不符合要求、經整改仍無法通過的,市教委將取消其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稱號。
附屬檔案1:關於開展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復驗工作的通知(略)
附屬檔案2:上海市示範性幼稚園(託兒所)復驗申報表(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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