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取消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05月18日發布,自1998年05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5月18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5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事業財務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據查,部分省、自治區及省轄市人民政府違反鐵路運輸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在國家鐵路上開徵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費,有的擅自擴大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造成了鐵路運價秩序混亂,加重了鐵路用戶的負擔。為嚴肅政紀,規範鐵路價格秩序,國務院決定,對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進行清理,取消未經國務院批准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鐵路運價(包括國家鐵路建設基金、附加費)的制定和調整許可權在國務院,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未經國務院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轄市一律不得擅自開徵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費,已經開徵的,必須立即停止;雖經國務院批准開徵,但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的,也必須立即糾正。
二、各省、自治區及省轄市已經徵收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費,必須全部用於國家批准的鐵路建設項目;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從嚴查處。經國務院批准徵收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一律作為國家資本金用於國家批准的鐵路建設項目。
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並妥善解決在建鐵路項目資金缺口問題。
(一)湖北、河南、湖南、江蘇、吉林、廣西6省(區)擅自徵收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或車站建設附加費,應立即取消。對其在建鐵路項目的資金缺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鐵道部商有關省(區)研究處理。
(二)貴州、浙江和安徽三省開徵的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限期取消。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根據貴州省水柏鐵路、浙江省蕭甬複線和金溫鐵路、安徽省蕪湖長江大橋開工報告中規定的使用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的規模和建設周期,重新核定其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的徵收標準和期限,徵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00年底,2000年後一律取消。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保證清理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對擅自開徵鐵路地方建設附加費(基金)、車站建設費,或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的問題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妥善處理清理後的遺留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於1998年年底前將清理整頓結果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
19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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