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等六項規章的決定

六、《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等六項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11.10
  • 實施時間:2003.11.10
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六項規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的規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
二、《北京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布)
三、《北京市農業特產農業稅徵收辦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布)
五、《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發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號令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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