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認真執行罰沒管理法規的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政府關於認真執行罰沒管理法規的暫行規定》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於1900年發布關於認真執行罰沒管理法規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0]110號
【發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1990-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關於認真執行罰沒管理法規的暫行規定
(1990年9月21日黑政發〔1990〕110號)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罰沒財物和贓款贓物管理規定》,支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眾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對執罰人員進行監督,依法制止濫罰沒,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是根據法律、法規和依法制定的規章,對違章者實施的經濟處罰,均屬合法罰沒(詳見附錄)。凡是違背法律、法規和依法制定的規章所實施的經濟處罰,均屬非法罰沒。各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眾,對非法罰沒有權拒付和舉報。
第三條今後凡我省新增罰沒項目或調整罰沒標準,一律按照《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報批。不經報批或違反報批程式的罰沒,均視為非法罰沒,必須立即廢止。
第四條罰沒財物的執罰機關和執法人,應實行“罰沒票據與罰沒財物分設專人、錢帳分管”的制度和“執罰人員資格證制度”,一律掛證執罰。各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眾,對各級執罰機關的“不掛證執罰”有權拒付。
第五條罰沒財物的執罰機關,必須嚴格執行《黑龍江省罰沒財物和贓款贓物管理規定》,不準以任何藉口集體侵吞、坐地分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個人提成罰沒財物,擅自規定的罰沒財物的分成比例,一律廢止。
第六條下列行為屬於違反罰沒管理法規行為:
(一)不使用統一票據的;
(二)自製、塗改、重複使用票據的;
(三)自定政策或無合法依據濫罰款的;
(四)超標準、超許可權、超範圍隨意罰款的;
(五)當罰不罰、以費代罰或變相罰款的;
(六)隱瞞、截留、坐支罰沒收入的;
(七)挪用、調換、壓價、集體侵吞、坐地分贓或個人提成罰沒財物和贓款贓物的;
(八)虛報、冒領和不按規定使用辦案費用的;
(九)對揭發、檢舉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刁難、阻撓、干擾執法監督檢查的;
(十一)不實行“罰沒票據與罰沒財物分設專人、錢帳分管”的,不實行掛證執罰的。
第七條對有上述違反罰沒管理法規行為的單位,根據事實和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罰款金額一般不得超過違反罰沒財物管理法規的數額;情節嚴重的,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違反罰沒財物管理法規數額部分的五倍罰款。罰款一律上繳本級財政。
第八條對有違反罰沒管理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根據事實和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罰款:最高不得超過相當於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罰款一律上繳本級財政。
(三)觸犯刑律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因違反罰沒管理規定而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財政罰沒管理稽查部門的處理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的,財政罰沒管理稽查部門有權通知銀行劃撥。罰款應從單位的自有資金或包乾結餘經費中支付;個人的罰款,責成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不得以任何理由從公款中核銷。對拒不執行扣繳的單位,應以同等數額處罰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條省財政廳是本省罰沒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財政部門對各地、各部門的罰沒管理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各級審計機關對罰沒款收繳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和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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