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廢鋼鐵管理的規定

(黑政發〔1986〕57號1986年6月3日)

廢鋼鐵是國家統配物資,是煉鋼、鑄造、中小農具和五金產品生產的重要原材料。但由於管理不善,使用不當,浪費、外流的現象比較嚴重。為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我省的廢鋼鐵資源,加強對鋼鐵的統一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簡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廢鋼鐵管理的規定,

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6]57號
【發布日期】1986-06-03
【生效日期】1986-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廢鋼鐵管理的規定

一、廢鋼鐵的回收經營
全省的廢鋼鐵由物資、供銷兩個部門回收、經營,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物資、供銷部門回收的廢鋼鐵計為交售單位的上交任務。物資和供銷部門回收的廢鋼鐵要嚴格按各級計畫部門的分配計畫供貨,不得自行銷售或加工、串換鋼材。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收入。計畫、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物資和供銷部門,要對城鄉現有的集體、個體收購站(點)進行一次整頓。對持有公安部門特許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執照的守法戶,準許其繼續收購,但其收購業務須歸物資或代銷部門領導和管理。否則,要收繳特許證和營業執照;違法的要吊銷特許證和營業執照。並視情節進行查處。無證收購的要堅決取締。凡是歸物資、供銷部門管理的集體、個體收購站(點),只許收購散存在民眾手中的生活器皿、廢舊工具、農具和腳踏車、人拉車等零部件,不準收購企業、單位的生產性廢鋼鐵和其它金屬。集體、個體收購的廢鋼鐵一律交售給所屬的物資或供銷收購站,不得自行出售。凡是國營(包括中央和省直屬、直供單位,下同)、集體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廢鋼鐵,按計畫留用、上調後,多餘的要交給當地回收部門,不得轉賣其它單位和個人。國營、集體企業也不準自行設點,到處收購,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農村個人自有的生活器皿、廢舊工具、農具和腳踏車、人拉車等零部件可以在集市上出售,互通有無,調劑餘缺。其它廢鋼鐵不準進入集市貿易。所有收購單位都不準從個人手中收購生產性廢鋼鐵及鐵路設備器材,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公安部門要給予治安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二、合理利用廢鋼鐵資源
本著先利用後回爐的原則,凡是能直接利用的要挑選利用,原有的供應渠道不變。各鋼鐵生產、鑄造企業不準用可以煉鋼、鑄造的廢鋼鐵煉鐵。各地回收的鋼鐵屑,在安排好輕工市場需用後,對於多餘的、不能加工壓快的,可供給持生產許可證的鋼鐵生產煉鐵。擅自處理的除追究領導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沒收所產的生鐵,交當地計經委處理。各級政府要對已建成投產的小工頻爐、小電爐、小軋機進行整頓。擬保留的企業由當地經委(計經委)上報省冶金廳審查,並經省計經委同意後,由省冶金廳發給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生產許可證審批營業執照。否則,不準生產,電力部門不得供電,物資部門不得供應原材料。擅自生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收繳購入的廢鋼鐵和生產的產品,並沒收其全部銷售收入。同時,每生產一噸鋼錠(坯)或鋼材,由省物資局扣減有關部門或行署、市、縣一噸鋼材指標。正在建設和準備建設的小工頻爐、小電爐、小軋機要一律停下來。
三、廢鋼鐵的加工串換
各行署、市、縣在完成國家和省廢鋼鐵上交任務的前提下,允許利用自有廢鋼鐵資源,加工串換鋼材或其它生產建設用物資。加工串換工作,市、縣屬單位由各行署、市、縣統一組織;省直屬、直供企業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報省物資局匯總審查後,報省計經委批准。各鋼鐵企業應憑省的批件承辦加工串換鋼材業務。對於未經批准擅自與鋼廠加工串換鋼材的,均按鋼廠實收數量抵交省的上交任務,或由省物資局扣減其相同數量的鋼材供應指標。集體、個體廢鋼鐵收購站(點)不得利用收購的廢鋼鐵加工串換鋼材或其它物資。各生產單位也不準為其加工或與其串換,更不準收購他們的廢鋼鐵。違者除罰沒全部廢鋼鐵或加工串換的產品交當地計經委處理外,還要對雙方處以罰款。
四、廢鋼鐵的運輸
廢鋼鐵運輸,由省計經委統一管理。凡是通過鐵路、公路和內河航運運往省內外的廢鋼鐵,必須有國家及省上交、調撥計畫,省批准加工串換鋼材或其它物資的證件和手續。各單位運輸廢鋼鐵均由各地、市計委審查蓋章。屬於上交國家和省的廢鋼鐵,分別由省物資和供銷部門的回收公司匯總,統一報省計經委審批;屬於其它方面的,經地市計委審查蓋章後,直接到省計經委審批。經鐵路整車運輸的,一律憑加蓋“黑龍江省計畫經濟委員會廢舊金屬運輸專用章”的月份要車計畫表辦理託運;公路、內航和鐵路零擔運輸,憑加蓋“黑龍江省計畫經濟委員會廢舊金屬運輸專用章”的黑龍江省廢金屬零擔運輸證明單辦理託運和放行;在行署、市區域內的公路運輸,可憑行署、市計委的廢金屬運輸證明辦理託運和放行。其它單位的印章和運輸證明一律無效。由國家直接下達廢鋼鐵回收上交計畫的二十七個部門的直屬、直供單位上交的廢鋼鐵,除委託地方代收代交部分外,憑國家物資局或東北金屬回收管理處的廢鋼鐵調令、簽證契約到省計經委辦理運輸手續。國家各部門系統內企業之間調劑、調撥和加工串換鋼材或其它廢鋼鐵,憑企業主管部門或東北金屬回收管理處的調撥計畫、調令、簽證契約,到省計經委辦理運輸手續。但運出省外的,除加工設備部件外,原則上不予辦理。由省直接安排有關部門上交的廢鋼鐵的運輸手續,由代收、代交單位按規定辦理。為防止廢鋼鐵資源外流,公路、航運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廢鋼鐵管理部門要在界內公路上,特別是在出省的公路上設定檢查站,嚴格檢查來往車輛,對無合法手續運輸廢鋼鐵車輛要一律扣押,其廢鋼鐵由供地計委指定的回收單位按國家規定價格收購。全部價款以罰沒收入形式交當地財政。檢查站所需部分管理費、購置必要的設備以及對揭發檢舉人員進行獎勵等費用,由收繳罰沒款的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從罰沒款中適當給予補助。省內各單位(包括國家直屬、直供單位)運輸廢舊有色金屬,要經當地計經委審查蓋章,按本規定的審批範圍、程式辦理運輸手續。無合法手續運輸的廢舊有色金屬,各檢查站要一律扣押,並按沒收廢鋼鐵的辦法進行處理。鐵路各站要加強對貨櫃的檢查,發現用貨櫃偷運廢舊有色金屬的,各站要就地扣押並交當地計委指派回收部門按國家規定價格收購。全部價款以罰沒收入形式交當地財政。對於檢查發現非法運輸廢舊有色金屬的單位和個人,由收繳罰沒款的當地財政部門視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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