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木材憑證運輸管理問題的通知

《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木材憑證運輸管理問題的通知》是2001年5月29日通過的地方法規,於2001年6月1日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木材憑證運輸管理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5-09
  • 生效日期:2001-06-01
  •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1]31號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1]31號
【發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2001-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木材憑證運輸管理問題的通知
(黑政發[2001]31號)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嚴格執行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切實保護好森林資源,現就加強木材憑證運輸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憑證運輸的木材品種包括:原木、鋸材、薪材、木片、小規格材、松木桿、雜木桿及各種人造板等。
二、申請木材運輸證除提交植物檢疫證明外,還應分別提交下列證明:
(一)鄉(鎮)村集體銷售的自產木材,憑林木採伐許可證、交納育林費收據、購買木材者的單位介紹信。
(二)個人銷售的房前屋後自產材,憑鄉(鎮)林業工作站的證明。
(三)國有林場銷售的木材,憑其開具的發票、購買木材者的單位介紹信。
(四)木材經營加工單位銷售的從國有林業局、國有林場等單位購買的木材,憑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進材發票、單位介紹信。
(五)進口木材憑海關報關單、單位介紹信。
(六)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憑證。
三、木材運輸證實行分級管理。省內木材運輸證由地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委託縣(市)林業主管部門簽發。出省木材運輸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委託地市林業主管部門簽發。申請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向地市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使用國家統一印製的《出省木材運輸證》。省內木材運輸證由省林業廳統一印製。
四、鐵路、交通及航運等部門要認真執行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凡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一律不得承運。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車站、碼頭、貨場和木材市場的監督檢查,發現無證運輸的木材,要依法嚴肅處理,並追究承運單位的責任。木材檢查站要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
五、國有重點林區的木材憑證運輸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過去下發的有關檔案凡與本通知有牴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00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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