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決定在1999.05.08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08
  • 實施時間:1999.05.08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水泥生產企業和基建、施工單位應當提高生產和使用散裝水泥的綜合能力,散裝率到2010年達到70%。”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為限制生產和使用袋裝水泥,凡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按每噸5元的標準繳納專項資金。”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徵收或委託水泥生產企業代征。
從省外水泥生產企業購買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袋裝水泥準入證》並繳納每噸5元專項資金,經批准後方可購買。
年產量在30萬噸以上的水泥生產企業代征的專項資金應當全額上繳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水泥生產企業代征的專項資金應當全額上繳市(行署)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
市(行署)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按實征額的20%上繳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代征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於次月10日前向省或市(行署)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上月專項資金。逾期繳納的,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
五、第十八條修改為:“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水泥生產企業完成上級下達的散裝水泥供應計畫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六、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袋裝水泥準入證》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的,由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繳專項資金,並按每噸30元處以總額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對購入質量不合格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七、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予代征或代征後漏繳、拒繳、不能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按違反本規定金額的10%處以罰款,並責令足額補繳所欠專項資金。對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根據本規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199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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