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廢舊金屬管理,充分利用本市的廢舊金屬(含有色金屬,下同)資源,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強廢鋼鐵管理的規定》,結合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
  • 發布日期:1992-07-31
  • 生效日期:1992-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
【發布日期】1992-07-31
【生效日期】199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
(1992年7月31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廢舊金屬管理,充分利用本市的廢舊金屬(含有色金屬,下同)資源,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強廢鋼鐵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回收、經營、利用、運輸廢舊金屬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金屬邊角料、廢次材、屑、溜、渣、末、灰,報廢的機電產品、汽車、拖拉機、農機具、公共設施及廢棄的金屬生活用器皿、裝飾品、家用電器等。
第四條 廢舊金屬實行歸口收購,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市計畫委員會是全市廢舊金屬回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市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是其職能部門,負責廢舊金屬回收的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廢舊金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廢舊金屬回收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有關廢舊金屬管理的各項計畫,搞好綜合平衡;
(三)檢查指導廢舊金屬的回收、上交、串換、調劑和利用工作;
(四)對廢舊金屬的運輸進行審批、審查;
(五)處理與廢舊金屬回收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廢舊金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廢舊金屬回收管理、公安、工商、物價部門的檢查監督管理人員可持證進入廢舊金屬回收單位進行檢查。
第三章 回收與經營管理
第七條 本市的廢舊金屬均由物資、供銷部門的回收單位回收、經營。任何單位不得自行進行銷售、加工、串換、協作或進入集貿市場進行交易。由各級物資、供銷部門的回收單位委託的代購站點只有收購權,沒有銷售權,所收購的廢舊金屬必須全部上交其所屬回收單位。
第八條 凡新開辦回收、經營、利用廢舊金屬的單位和利用廢舊金屬的個人(含代購點),均應持市(縣)計畫委員會批件,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治安管理登記證和有色金屬定點許可證,再憑上述證件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證件完備後,方可進行經營和利用活動。
第九條 個人出售自用或揀拾的廢舊金屬,應到指定的物資和供銷部門的收購站點交售。收購站點對出售廢舊金屬的個人,應核查《居民身份證》並進行登記。對人、證不相符或存在其他疑點的,應拒絕收購併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省直企業在接到主管部門上調廢舊金屬調撥單時,應到市(縣)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辦理調撥手續,由市(縣)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指定的回收單位代收代交。
第十一條 以廢舊金屬為生產原材料的企業,需計畫外採購原材料時,須持市(縣)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的《廢舊金屬調撥單》到指定的回收單位採購。需到外地採購的,應由市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開具證明。
第十二條 各級廢舊金屬回收單位必須執行省、市、縣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含銷售計畫),確保重點企業的需要。
第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急需以廢舊金屬串換鋼材時,應報請市(縣)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批准,由其指定的回收單位統一串換。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公路、江河上運輸廢舊金屬的,必須持有市(縣)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的運輸證明。
第十五條 向外地運輸廢舊金屬(含廢舊金屬加工成的錠、塊、板等),應由市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審查蓋章後,報省計畫委員會審批。經鐵路整車運輸的,一律憑加蓋有“黑龍江省計畫委員會廢舊金屬運輸專用章”的月份請車計畫表辦理託運。公路、內航和鐵路零擔運輸,憑加蓋有“黑龍江省廢舊金屬零擔運輸專用章”的證明辦理託運。
第十六條 市(縣)金屬回收管理部門和公安、工商部門人員有權進入鐵路、公路、交通、航運部門的貨場,對其發運的廢舊金屬及其運輸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章 獎罰
第十七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廢舊金屬管理工作方面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應由公安機關查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黑龍江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部門申請複議或在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按本辦法進行的處罰,一律使用全省統一罰沒票據,罰沒財物全額上交市(縣)財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同上級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時,執行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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