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辦〔2022〕11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全文
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青發〔2022〕20號),紮實推進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理,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青海重要講話和對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打造生態文明高地為導向,以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遵循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理理念,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按國家要求完成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信息調查、監測及環境風險評估,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明確管控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落實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顯著提升。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強化跨部門協調,落實屬地責任,建立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銀保監、海關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和任務;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加強部門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成立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按照省負總責、市州和縣級落實的原則,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品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青海銀保監局、西寧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按照國家部署研究制定青海省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方案,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工作,摸清全省重點行業中重點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信息。落實國家首批優先評估化學物質信息詳查工作要求,編制“青海省首批優先評估化學物質清單”,進一步開展有關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信息詳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批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配合)
(三)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結合《青海省“十四五”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制定實施青海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方案。依託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在重點區域流域、重點行業和典型工業園區,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微塑膠、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調查監測試點。在已開展地下水調查工作的基礎上,探索開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工作。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開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評估。研究制定青海省風險篩查和評估方案,以醫藥、化工、畜禽水產養殖等重點行業的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開展環境風險篩查,制定青海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持續推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4年底前,在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動態更新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基礎上,通過篩查評估識別青海省優先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動態發布青海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品監管局、西寧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督促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業單位主動開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畫,加強對生產、進口、加工使用現有化學物質種類多、數量大企業的監督執法檢查,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七)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淘汰類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嚴厲打擊已淘汰POPs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加強新增列POPs的淘汰,著力消除新增列POPs帶來的環境和健康風險,確保按照國家公告(公約)的時間節點,按期完成淘汰目標。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依據《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和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加強相應化學品進出口管控。(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西寧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強化清潔生產與綠色製造。推動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製造標準體系,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企業實施原輔材料無害化替代、生產工藝無害化提升等清潔生產改造,以適當方式定期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關信息。嚴格執行工業生產相關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實國家環境標誌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嚴格抗菌藥物使用管理。加強抗菌藥物經營環節監管,嚴格執行《青海省三級/二級醫療衛生機構抗菌藥物臨床套用分級管理目錄》,切實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要求,嚴厲打擊不憑處方銷售抗菌藥物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獸藥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物制度,強化漁業生產過程中抗菌藥物使用管控,助力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建設。(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農藥登記管理。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認真落實再評價要求,開展農藥環境風險監測。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我省高毒高風險農藥品種再評價。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嚴格執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標準,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產品,加快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和監管工作,結合“無廢城市”建設,健全“店村結合”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到2025年,全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覆蓋率達100%,無害化處理率達100%。(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強新污染物多介質協同治理。落實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範要求,推動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環境治理。推動將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管理。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並防範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在全省工業園區(集中區)推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管控,探索開展新污染物調查監測、預警監測、風險評估、源頭管控、過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綜合性工作,並形成成果集成示範。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國家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夯實基礎工作能力。加強監督、執法、監測能力建設,開展新污染物監督、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構建執法崗位培訓體系。鼓勵新污染物社會化監測,組織申報符合實驗室規範的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實驗室,著力提升我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危害測試和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支撐保障能力。探索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推動與青海省污染源監管平台對接融合、數據共享,逐步實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線上監測監控。推動部門間新污染物治理相關信息互通,強化部門協同監管。(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西寧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聚焦石化、印染、醫藥、塗料等行業,在湟水流域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中選取重點企業、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開展新污染物減排和環境治理試點。探索開展高原湖泊新污染物轉化機制和生態風險研究。鼓勵支持西寧市制定激勵政策,推動企業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職責,重點地區要結合實際,細化方案分工,明確目標任務,抓好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加強對各市州的工作指導。省有關部門將市州政府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體系,著力推動措施落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監督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探索將新污染物治理納入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西寧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落實資金保障。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對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評估和治理等工作經費予以保障。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青海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