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海東市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經海東市政府同意,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20日印發,請結合各自職責,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全國、全省和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精神,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核心,以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為主線,抓好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協同治理、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協同減排,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實現全市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推動海東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青海省環境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青海省2021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點>的通知》(青生髮〔2021〕63號)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標
堅持問題導向,抓住“夏控臭氧,冬防反升”兩個關鍵期,以國控站點周邊區域為重點,兼顧兩區四縣建成區及河湟新區,瞄準短板弱項,抓好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協同治理。2021年環境空氣品質在“十三五”基礎上持續鞏固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優良率達到85%以上,國控站點PM2.5年均濃度控制在35μg/m以內。完成省市下達的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減排目標(具體約束性指標待省上下達後,另行分解下達)。
各縣區大氣污染指標分別為:平安區高鐵新區PM2.5指標為35μg/m,平安區體育公園PM2.5指標為26μg/m,樂都區PM2.5指標為33μg/m,民和縣PM2.5指標為33μg/m,互助縣PM2.5指標為28μg/m,化隆縣PM2.5指標為28μg/m,循化縣PM2.5指標為32μg/m。
二、重點工作任務
(一)持續強化揚塵污染綜合管控
1. 加強建築工地揚塵管理。4月底前出台《海東市建築工地開復工聯審聯批工作程式》,嚴格執行建築工地開復工聯審聯批要求,所有施工工地必須嚴格落實揚塵治理“八個100%”要求,新開工工地達不到揚塵治理標準的,一律不得開工;已開工工地施工過程中未有效落實揚塵治理措施的,一律嚴管重罰。樂都區、平安區及河湟新區所有規模以上建築工地必須全部安裝能覆蓋所有作業區域的視頻監控系統,並確保與住建、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現建築揚塵防治實時監管。建立涵蓋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和運輸方的施工工地動態管理清單。加大建築工地檢查力度,每季度對全市建築施工場地控塵措施落實情況開展不少於一次的專項檢查。對樂都區、平安區及河湟新區的所有建築工地土方作業,開展巡查並建立巡查台賬。對機場三期等重點建築工地,市、縣區兩級住房建設部門開展駐場監管及幫扶。對駐場及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嚴格執法。大風預警天氣時或重污染天氣預警時,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必須停止室外作業。
牽頭單位:市住房建設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
2. 加強聯合懲戒。制定《建築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對揚塵管控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建築施工企業納入信用評價實施聯合懲戒。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設局、市城管局
3. 加強道路施工工地揚塵防控。道路施工要實行分段封閉開挖,儘可能減少道路開挖面積,並採用濕法作業,作業區內暫不施工裸地,保持每日不低於6次的灑水作業。作業區外一個月以上暫不施工的裸露地面要採取不低於2000目/100平方厘米的防塵(網)布進行全面苫蓋。市、縣區兩級交通運輸部門對南繞城東延、109國道等重點道路施工工地,開展沿線日巡查及督導幫扶。加強國道、省道和縣鄉道路養護,定期排查、及時修復破損路面,確保不起揚塵。
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市住房建設局
4. 加強道路揚塵治理。樂都區、平安區及河湟新區4月底前制定《道路保潔工作方案》並上報市大氣辦。對城區主次道路採用高壓清洗車或濕掃車濕掃,實行全天候保潔。凡遇重污染天氣、高溫天氣、大風預警天氣酌情增加灑水和沖洗頻次。城市主次幹道綠化帶、景觀樹木及人行道適時開展沖洗。強化雨季道路沖刷工作。加大人行道、背街小巷、工地周邊、渣土車運輸途經路線等易污染區域道路揚塵治理力度,及時清除路面積塵,避免道路二次揚塵污染。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
5. 加強渣土車輛揚塵管控。嚴格實行渣土車出場前沖洗、全密閉運輸、規範化處置全過程監管,6月底前,全市納入監管的渣土運輸車輛密閉化率、衛星定位系統安裝率均達到100%。加快推進渣土車遠程監管體系安裝和市政車輛清潔化改造。持續最佳化渣土車運輸行駛路線,在核發《渣土運輸證》時需避開重點管控路段。相關車輛信息、行駛軌跡等數據與公安、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共享。規範渣土傾倒場管理,在重點區域和線路設立查糾崗,採取定點檢查與動態巡查相結合方式,每天不間斷巡查,嚴查運輸車輛敞蓬運輸、沿途撒漏、私拉亂倒等違法行為。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
6. 加大對城市裸土的治理力度。對城市公共區域、閒置土地或未充分利用土地、城區道路兩側和城區河道兩側的裸土,每月集中開展1次裸露土地控塵情況檢查,建立裸土地塊台賬並動態更新,採取苫蓋、噴灑抑塵劑、硬化等抑塵措施。閒置超過3個月的土地應予以綠化。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裸露地面綠化,避免裸土造成揚塵污染。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水務局
(二)嚴格生活排放源污染管控
7. 開展散煤專項整治。完成城市建成區、城鄉結合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調整工作和禁燃區內經營性燃煤爐灶底數排查,建立台賬並制定拆除方案,5月底前完成河湟新區禁燃區內的經營性燃煤爐灶拆除和排氣煙道的封閉。
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
8. 強化煤質質量管理。每季度對全市煤炭交易市場和用煤大戶的煤炭質量開展抽檢工作,並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6月底前,全面取締煤炭質量不達標經營業戶。加強對城鎮沿街商鋪和農村設施使用煤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銷售和使用劣質散煤行為。
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9. 嚴控燃煤鍋爐排放。禁止新建、審批、備案和註冊登記10蒸噸及以下承壓燃煤鍋爐。自檔案發布之日起,海東市全域所有新建燃煤鍋爐全部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在用燃煤鍋爐自2021年9月1日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屆時將對不達標的燃煤鍋爐實施停產。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市市場監管局
10. 禁止農田秸稈露天焚燒、公共場所露天燒烤,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控。
(1)“定點、定時、定人、定責”全面管控,綜合運用各類技術手段,加強農田秸稈露天焚燒監管,開展露天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居民居住區禁止露天焚燒落葉。
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
(2)按照疏堵結合的原則,對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經營的露天燒烤、夜市排檔等加大整治取締力度。持續加強河湟新區內的露天焚燒和露天燒烤的監管。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
(3)6月底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重點區域全時全域禁放、一般區域分時分區限放”的原則,出台或修訂本區域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加大重點地區、重點時段的巡查力度,嚴厲查處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嚴格落實禁燃禁放要求。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
11. 推進餐飲油煙治理。建立餐飲油煙治理工作檯賬,對未安裝油煙淨化裝置及油煙淨化設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飲企業和經營商戶,責令暫停營業並限期改正。試點開展城區餐飲油煙線上監測監管工作。
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
(三)強化移動源綜合管控
12. 嚴格新車準入管理。新註冊車輛同步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對未達到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註冊登記,2021年7月1日起,全市範圍銷售和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執行《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6a標準。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市場監管局
13. 加大清潔能源車輛推廣力度。全市新增及更換的城市公車、郵政車輛、計程車要全部使用清潔能源車輛,逐步開展城市建成區柴油運輸車輛清潔化改造。
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郵政管理局
14. 強化在用柴油貨車排放監管。以整治冒黑煙等超標排放柴油貨車為重點,持續開展遙感監測、路檢路查、入戶監督抽測、冒黑煙抓拍等柴油貨車監督抽測執法,12月底前完成各縣區規模化營運運輸公司、物流企業、工業企業運輸車輛年度入戶監督抽測。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
15. 推進實施排放檢驗與維修I/M制度。依據國家標準規範,通過現場檢查、信息化系統監管等方式,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I站)監管,從嚴查處排放檢驗機構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按國家和省級規範要求建設完成機動車維修機構(M站)並實現維修數據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實現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聯動和信息閉環管理。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
16. 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依照非道路禁用區管理要求,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備案制度,施工單位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向所在地縣級住房建設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備計畫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信息(設備名稱、編碼、排放標準等),禁止使用未登記編碼和排放超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完成新銷售非道路機械環保信息核驗,禁止銷售國三以下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牽頭單位:市住房建設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
17. 加強重點工業企業用車管理。指導督促重點用車單位全面建立綠色運輸責任制和承諾制,全面禁止使用國Ⅲ及以下標準的柴油貨車。使用國Ⅳ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貨車、重型燃氣車或新能源車。試點建設具備自動識別車牌、記錄並保存車牌信息功能,實施電子台賬管理的智慧型門禁系統。
牽頭單位:市工業信息化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18. 加強車用油品質量監管。加強油品監管,保障車用燃油質量。每月組織開展銷售環節車用柴油和尿素質量監督抽檢。嚴格成品油市場準入,依法查處無證無照及超範圍經營行為。禁止銷售低於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商務局
19. 禁行路段劃定。根據河湟新區道路及功能區實際,4月底前完成河湟新區柴油貨車禁行區和限行區的調整劃定工作,同步建設完善禁限行區域公安監控系統。各縣區結合實際開展柴油貨車禁行區和限行區的調整劃定工作,並開展常態化巡邏檢查工作,對不按照規定駛入禁限行區域的機動車要依法查處。同時,針對車流量較大的重點路段和尖峰時段車輛排隊較長的點位,最佳化信號配時,科學合理疏導交通,最大限度減少因怠速停放、低速行駛而造成的機動車尾氣污染。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
(四)深化重點行業深度治理
20. 執行污染物排放限值管控要求。自檔案下發之日起,樂都區、平安區、民和縣、互助縣及其周邊工業園區內新建鐵合金、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已建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逐步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各縣區新建燃氣鍋爐必須採用低氮燃燒技術,建成區逐步推進燃氣鍋爐低氮改造。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市工業信息化局
21. 重點工業企業達標排放整治。健全完善“一廠一策一檔”制度。根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和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工業企業廢氣污染治理。在確保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的基礎上,指導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手段挖掘深度治理空間,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從嚴控制工業爐窯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採取密閉、封閉或設定集氣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塵灰、脫硫灰等粉狀物料應密閉或封閉儲存,採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方式輸送。粒狀、塊狀物料應採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儲存,粒狀物料採用密閉、封閉等方式輸送。物料輸送過程中產塵點應採取有效抑塵措施。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海東河湟新區管委會,市工業信息化局
22. 持續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治理。4月底前,開展全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詳查,形成管理清單並動態更新,5月底前,組織開展VOCs執法專項行動,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重點行業編制“一廠一策”綜合治理方案,並督促企業開展治理,全面改善無組織排放,提升治理設施效率和管理規範性,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工業信息化局
23. 持續排查整治“散亂污”企業。採取多部門聯合執法方式,通過檢查土地性質、安全生產、污染治理等,鞏固“散亂污”企業整治成果,加強動態管理,保持嚴懲嚴治高壓態勢。嚴格關停取締、規範改造、扶持提升、整合搬遷,堅決遏制“散亂污”企業反彈苗頭,實現動態“清零”。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工業信息化局
(五)落實區域協作和重污染應對
完善周邊城市間協作機制,積極推動海東—西寧—蘭州三市在重污染應對、執法督察、環評會商等方面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的縱向和橫向聯動。健全污染過程預警應急回響及聯防聯控機制,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動態評估與更新機制,進一步細化應急減排措施。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進一步壓實工作責任。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必須牢固樹立“抓環保就是抓高質量發展”的理念,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加強統籌協調,狠抓工作落實。要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重新調整海東市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各縣區對應成立和調整轄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並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同時,要結合本縣區空氣品質改善目標,釐清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措施,明確完成時限。
(二)進一步強化數據預警。市生態環境局要高度關注監測數據質量,指定專人緊盯空氣自動站逐小時監測數據變化情況,及時分析研判和剔除沙塵天氣數據,發現問題及時反饋,提出意見建議,實現按區域、按時段分解指標,督促各縣區對症下藥,實現時保日、日保周、周保月、月保年的工作模式。加強與運維方銜接配合,切實保證監測數據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環境空氣品質狀況。
(三)進一步加快項目實施。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環境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和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加快實施本部門負責的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同時,要積極爭取專項資金,繼續謀劃實施一批治污成效明顯的項目,推進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四)進一步落實考核制度。各縣區、各部門將年度空氣品質目標和改善空氣品質重點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年度生態環境目標績效考核範圍,並納入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內容。嚴格落實空氣品質月通報、月考核和月排名工作,並向社會公開。對考核排名末位的縣區,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約談縣區分管領導,連續2月末位的縣區,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約談縣區主要領導;連續3月末位的縣區年底考核不合格。對工作不力、目標滯後、污染嚴重、問題突出的,實施預警、約談。
(五)進一步抓好宣傳引導。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台,報導先進典型,曝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貼近民眾、重點突出、形式多樣的大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回應公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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